一、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價費字597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1%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8%收取。(二)實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75%收取。(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0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我省征地管理費標準按國家和本通知規定執行。二、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肅省城市房屋折遷管理收費規定》(甘價房地[1998]23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拆遷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積計收,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1元,省轄地級市(不含蘭州市)每平方米2.8元,蘭州市每平方米3.5元。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收。(二)拆遷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上述規定標準的1.4倍計收。三、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1993]價費字149號)規定的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收費標準,按建筑安裝工作量計收,大城市為1.05‰,中等城市為1.4‰,小城市為1.75‰。(二)質量監督單位依照規定對已實施工程監理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質量監督,按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托,并實施監督任務的,才能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四、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1992]價費字268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勞動合同鑒證費每份2.1元;變更合同鑒證費每份0.70元;續訂合同不收費。(二)勞動合同鑒證費由招工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半;變更合同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一方負擔。五、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1992]價費字414號)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價款或工程造價的0.14‰,由當事人雙方各負擔一半。(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收取價款或酬金的0.7‰,由當事人雙方各負擔一半。文件依據:關于降低征地管理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甘價房地[2001]222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