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國家的賠償政策是什么
現在只有指導性意見,可以參考,具體的補償標準要看不同省市發布的文件。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
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
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
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政府強制執行程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圍。與此同時,政府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并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政府行為的規范化和合法化。
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后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系,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于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愿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
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范政府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認定程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
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
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國家新增八條拆遷政策
一、征收補償的內容590號令第17條是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內容的規定。將補償內容進行全面的規定,能夠保證征收補償的公平合理,最終目的在于保障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乃至是有所提高的。對于被拆遷人來說,了解這部分內容有益于自身對應得的補償項目形成一個大概的認知,進而避免一些不合理情況的產生。這里被拆遷人應當注意這兩個問題,一是停產停業損失是經營性用房征收補償比較重要的部分,被拆遷人要注意爭取;二是獎勵是針對按期搬遷的被征收人的,實踐中常常出現“變了味”的高額獎勵,對于拆遷方提出的限時搬遷或簽字的要求,一定要警惕陷阱的存在,同意搬遷或簽字必須要以合理的房屋拆遷補償本身為前提。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590號令第19條是關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問題,本條確立了市價原則,即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類似房屋的市場價進行評估,補償應當充分的反映市場,充分的具備合理性。而被征收人也應當知道,房屋補償價格可以通過“補償標準是否按照不低于周邊新建商品房市場”來判斷是否合理。如果當地確定的補償價格是涉嫌違反國務院590號令的,是無法達到市場價也無法保障未來生活水平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維權,通過協商或是法律手段去爭取提高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兩項重要規則590號令第19條第1款確立了房屋價值補償的市場價原則,同時在第2款賦予了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存在異議時的兩項司法救濟權,即申請復核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而第20條則是強調被征收人在房屋價值評估機構上的選擇權,通過維護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來保證評估補償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由于公權力的存在,加上被征收人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也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權利,就可能出現評估機構的選擇被征收方主導進而導致很多不公平補償的評估報告產生的情況,這是需要大家警惕的。顯然,被征收人具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這是審查評估環節是否合法的一個很關鍵的點。此時,被征收人還需要明白,評估報告中的數額并非最終補償,大家可以申請復核評估來進行扭轉。另外,在整個征收中,被征收人還可以通過談判來提高補償。
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可選擇性590號令第21條是關于補償方式的選擇。實踐中,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必須依法得到滿足。這就要求征收方要提供不同的補償方式,不能在安置補償方案中硬性規定只能選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也不能在不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在補償決定中確定補償方式,否則就是剝奪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被拆遷人有權拒絕。
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590號令第25條規定了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有權與征收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協議一旦簽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征收人應該要知道,只有簽訂了規范完整的安置補償協議,協商好的各個補償事項才受法律保護,千萬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自身合法權益與補償利益將置于巨大的風險之中。同時,協議一旦簽訂,被征收人不得輕易反悔。這就要求大家一定要謹慎以待這份補償協議,要充分的審查清楚協議是否詳盡是否合理。有些拆遷方為了能夠最終逃避補償,會給出一些存在陷阱的協議,為了避免出現拆遷方不履行協議內容而自己無處說理的情況,簽約時必須嚴格審查所涉條款,避開空白協議、約定內容不明確具體、補償內容“缺項”等陷阱。
六、作出征收補償決定590號令第26條規定了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是在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才會作出,因此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不會同時存在,但它們都是決定房屋補償金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兩點,一是有的拆遷工作人員會跟大家說“再不簽字就要逾期了,到時就什么補償都沒有了”,這種說法并無法律依據:的,要征收就必須要予以公平補償,征收方這么說主要就是想刺激大家快速簽約。二是征收補償決定是極具決定性的一份決定,它直接指向司法強拆。因此對于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切不可置之不理,如果說不服其中的補償內容,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程序,否則即視為放棄了司法救濟的權利,補償也將成定局,等法定期限一過征收方有權依據征收補償決定申請司法強拆。
七、先補償后搬遷590號令第27條提示的重點是先補償后搬遷,禁止違法逼遷與暴力搬遷。“先補償后搬遷”是法律硬性規定的一個補償原則,不遵守將涉嫌違法。如果同意拆遷方先搬遷的要求,那么后面合理補償、足額補償的實現必然是困難的,因此被征收人必須堅守底線。如果已經簽了協議,要在征收方支付完拆遷補償款后再搬遷,不可以把補償程序后置。如果還沒有談好補償、還沒有簽訂協議,此時萬不可貿然搬遷,以免優勢地位喪失。如果征收方做出斷水斷電等逼遷行為,要知道這是違法的,此時必須注意對征收方違法證據的收集與保留。
八、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590號令第28條是關于“強制搬遷”,整條內容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根據該條法律可知,針對合法建筑的強拆,必須經有權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直接行政強拆。合法的強拆要求必須經過法院對案件的司法審查,最終由法院中立的作出裁決,這顯然在為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那如果行政機關在未依法申請的情況下就直接強拆,這種做法嚴重違法。被征收人要堅決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進而尋求協商對話解決補償問題或者進一步申請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產權交換式補償;二、貨幣補償。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 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二、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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