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公證原件是指合同公證書、繼承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
1、合同公證書。
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協議的證明文書。
2、繼承公證書。
繼承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產生的繼承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3、親屬關系公證書。
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發生的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合法性。
一、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是防止糾紛、減少訴訟的第一道有效防線,這道防線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員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證處獨
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公證業務人員。
二、公證效力有哪些?
1、公證文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作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
2、對于同一事項,其它證明與公證不一致的,以公證證明為準。
3、對公證機構貪污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必須公證的事項
根據有關的規定,下列事項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須辦理公證:
1、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抵押;
2、公開招標;
3、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贈與、繼承;
4、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5、以不動產、機器設備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合同;
6、個人存款的繼承;
7、股票的繼承、贈與以及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托,票據拒絕證書;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創立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企業的承包、租賃、拍賣、兼并;
10、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轉讓及使用許可;
11、涉外收養和認領親子;
12、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發行及開獎;
13、重大工程項目承包、基建、設計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公證的事項。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撤消、變更公證遺囑,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和文書須辦理公證。
四、公證的業務范圍
(一)公證的業務范圍,按照公證對象的性質可分為:
1、證明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聯系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
4、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對于追償債務、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債權人和被追償的債務人;
(2)有明確的追償標的,而且標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錢和物品,而非其它;
(3)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及其內容(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爭議;
(4)債權人的債權文書,內容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
(5)債務人已屆履行期或條件已成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辦理證據保全。是指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申請公證機關收存和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據力的措施。
6、辦理提存。即對貨幣、物品、有價證券提存義務。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的;
(2)由于債權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交付或履行義務的;
(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的。
7、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如清點保管遺產;保管遺囑或其他文書;代寫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監督公證事項的履行和調解處理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擔任公證顧問等。
8、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以及按照有關的國際慣例,辦理相關的其他公證事務。
(二)公證業務范圍,按照公證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將公證分為國內與涉外公證兩種。國內公證就是公證機關為本國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國領域內的公證文書活動;涉外公證就是公證機關辦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證活動。根據這種活動出具的公證書,稱為涉外公證文書。這種文書一般是發往域外使用,但也有一些是外籍人申辦在我國國內使用。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交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管認證后,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
鑒證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
批準是指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類別的合同進行審查批準。需要批準的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合同是否登記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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