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所包括的內容包括有付款請求權以及追索權。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內容如下: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票據簡介:
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
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中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
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主要的票據有:匯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S)、支票(CHEQUE)、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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