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簽訂空白合同,該 合同的效力 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 合同的內容 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內容與約定不符,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當事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如果合同內容違法,損害他人利益,該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空白支票作質押有法律效力嗎
空白支票,即空白授權支票,是指出票人預先在票據上簽名,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權他人補充完成的支票。
從嚴格《票據法》意義上講,空白票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票據是要式證券和文義證券,支票應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記載相應的事項。所以最初各國票據法均不承認包括空白支票在內的所謂空白票據。但是,現實經濟的發展終于使空白票據得到各國法律的確認。
我國《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可見,我國《票據法》只承認兩類空白支票:一類是金額空白支票;一類是收款人空白支票。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支票可以質押。由于《票據法》有條件地承認空白支票,因此,空白支票也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實行質押。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與完全支票質押效力并不相同,不同種類的空白支票其質押效力也不一樣。
一、金額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85條的規定,支票上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金額的支票原則上講是無效的。而《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這表明只是在一定范圍內承認金額空白支票具有與完全支票相同的效力。由于票據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所以《票據法》在承認金額空白支票效力的同時,規定空白支票的金額必須補記才能使用。根據這一規定,空白支票的金額在補記之前不能使用,也不能質押。用金額空白支票質押的,這種質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金額空白支票補記金額后即變成完全支票,其質押效力等同于初始完全支票的效力。即當質押人償還質押權人的全部債務時,可以贖回支票;當質押人確實無法償還質押權人債務,又不能提供其他物品來充抵其所欠債務時,質押人應在支票上作成背書,賦予質押權人代為行使票據權利。質押權人行使票據權利后,應與質押人以多退少補的方式結清債務。
二、收款人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5條的規定,收款人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收款人空白支票在出票人授權持票人補記收款人的名稱之前,并不影響支票的效力。所以,收款人空白支票質押的效力與完全支票質押的效力相同,即當質押人按照質押合同清償質押權人的全部債務后,有權贖回支票;當質押人出現實質性違約時,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依法作成背書,把票據權利全部轉讓給支票質押權人,質押權人從而成為被背書人,即該支票的持票人。他有權向該支票的各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者追索權。(北京同達律師事務所研究部)
空白票據的基本定義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要式證券,依照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據法的確定原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但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 (1)空白票據在票據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據法上一種確定原則例外的法律設計。
(2)由于空白票據符合交易雙方的需要,各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均予以承認。如英國的《票據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以及《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都有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中國的《票據法》也確立了空白票據制度,但只承認空白支票,而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強對空白票據的理論研究以促進中國票據法向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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