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勞動法規定哺乳假標準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1](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法律客觀: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以下是女職工哺乳期勞動法相關規定:1、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2、勞動條例修訂新媽媽每天1小時哺乳: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哺乳期的女職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修訂《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公布后,本市將根據情況,出臺地方性的規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務院于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當今經濟形勢的發展,其修訂工作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議事日程。據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中,有三大焦點:一是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體檢的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如宮頸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應給予哺乳期女職工至少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此次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三是女職工痛經可否休假。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有醫學專家針對此條還專門提出,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市總工會女工部相關負責人說,《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確實有修訂的必要,目前北京有不少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已經實行了每年一次體檢。這個法規出臺后,北京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法規。3、女職工哺乳期保護: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1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2)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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