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條款是什么意思
fca條款是指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貨物承運人,并辦理了報關手續,即完成交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海上拖航合同應當書面訂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稱和住所、拖輪和被拖物的名稱和主要尺度、拖輪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費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第一百五十七條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拖輪處于適航、適拖狀態,妥善配備船員,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備供應品以及該航次必備的其他裝置、設備。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做好被拖物的拖航準備,謹慎處理,使被拖物處于適拖狀態,并向承拖方如實說明被拖物的情況,提供有關檢驗機構簽發的被拖物適合拖航的證書和有關文件。第一百五十八條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拖航費已經支付的,承拖方應當退還給被拖方。第一百五十九條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如何確立?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我精心推薦
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達成的以船舶為運輸工具、將貨物從一國港口經由海路運送到另一國港口交付給收貨人的協議。承運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經營海上貨運的人,托運人是國際貿易中的賣方或買方。
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形式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租船合同,另一種是班輪運輸合同。
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與承租人(租船方)之間訂立的、租用船舶運輸貨物的合同。根據租船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合同來約定,各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有關國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不同約定時方得適用,中國《海商法》第12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仍難免發生爭議,因而在合同中也應有法律適用條款。
在合同中未約定應適用的法律時,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適用旗國法或合同締結地法。中國《海商法》第269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班輪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是指托運人將一定數量的貨物交由作為承運人的輪船運輸合同,輪船公司按固定航線、固定船期和固定運費所進行的運輸。它是海上貨物運輸中使用最廣的一種形式。由于班輪運輸合同多以提單形式表現出來,因此亦有人稱其為“提單運輸”。
提單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適用最廣泛的單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
(1)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憑證。提單本身是合同,因為它是由承運人一方簽發的,不需要托運人簽字。
(2)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所承運貨物的收據。自提單簽發之日起,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運輸承擔法律責任,直自在目的港交貨為止。對賣方來說,取得提單則是它已經履行合同中交貨義務的證明。
(3)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合法持有提單,即等于占有了該貨物,并享有處分權。賣方可以憑提單向銀行議付貨款,收貨人憑提單提取貨物。提單屬于有價證券,可以轉讓,也可以買賣或作為擔保物。
簡述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特征
法律主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征:1、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要式合同;2、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損失賠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額為上限;3、其他特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二條承運人承擔本章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章賦予的權利的任何特別協議,經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的,對實際承運人發生效力;實際承運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此項特別協議對承運人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五條本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四條就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額。
相關推薦:
海上拖航合同的分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怎么區分)
匯票付款具體操作程序(用文字描述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程序)
拍賣房子前準備哪些資料(拍賣房子前都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買房不辦房產證違約金怎么算)
票據保證行為主要有哪(票據行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