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 費用根據實際 繼承 金額大小有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收費如下: 1、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3、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4、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5、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6、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7、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8、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 遺囑公證 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 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 訴訟 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房產案件,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現將一般的公證收費的的標準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3、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10、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00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由此可見,在房屋繼承和贈與中,對合同進行公證是一個必須的環節,這樣可以有效的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公證處收費項目很多,具體到房屋公證費用多少錢,要看公證的內容。如果是針對贈與合同進行的公證,則會按照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收費,最高不超過3000元。各個地方的公證處收費標準有所差別,具體還得聯系當地公證處。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下發了《關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公證服務定價權限下放到省級管理。以 上海 地區為例。 1、證明涉及房產的 財產繼承 ,贈與和遺贈,收費標準為按受益份額的面積計算,每平方米80元,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2、證明不涉及房產的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收費標準為:受益額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0.8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6收;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按0.5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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