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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如何處置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4 23:15:03

離婚后按揭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后房產過戶怎么辦手續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因此,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要解決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后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具體來說,離婚后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1、 是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并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2、 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后去辦過戶。3、是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后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所有的按揭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后,應當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

個人住房離婚與婚內過戶
一、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六十條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六條;
4、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五章。
二、申報條件
房屋所有權證已辦理過戶登記。
三、申報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下載)、《土地登記委托書》(限當事人辦證時不能到場的情況,需提前在接件窗口當面填寫委托),均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1份);
3、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4、離婚過戶需離婚證與離婚協議(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離婚協議未寫清楚事項的需雙方到場簽寫補充協議(原件1份),不屬于自愿協議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其他特殊情況材料
四、辦理程序
接件登記→收費→窗口受理、初審→審查→窗口領取證書
五、承諾時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參考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網站,http://www.pzhgt.gov.cn/ShowArticleContent.asp?InfoId=116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 、沒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如何過戶
  沒有房產證的按揭房,離婚后如何過戶呢?我們都知道,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進行過戶的。按揭房的房產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因此,離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
  1、 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后,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 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這種操作方式比較麻煩,因為銀行出于償還貸款的風險及工作量的考慮,一般是不會給予配合的。
  二、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如何過戶,怎么過戶
  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過戶就比較好辦理了。按照正常的過戶手續辦理即可。
  三、離婚后按揭房過戶流程
  離婚后按揭房如何過戶,過戶流程是什么?如上文所說,未取得房產證的無法辦理過戶。因此,離婚按揭房取得房產證的,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離婚,房子如何處理?

結婚后,我媽媽給了我們首期,供樓讓我們夫妻兩人一起供,房產證是寫我們夫妻兩人的名字的?,F在供樓還不夠一年,準備離婚了,想在離婚前把房產的名字轉到我一個人的名義再辦理離過手續,可以嗎?還是直接把這個財產寫到離婚協議書上?再待貸款還清后,憑離過協議書辦理轉名手續?

雖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給的,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是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前轉到我一個人的名義,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轉不轉都無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后就可以辦理轉名過戶手續。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婚后你家庭購買房產,產權屬于兩人共有,不管是登記了兩人還是其中一人,都是如此!你說離異之前去辦理去掉一人名字手續,那這房子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兩人共有啊!沒啥意義!而且~~你這房子沒有還清貸款,房管部門不會受理你們的去掉名字手續!你把這房產的分割寫在離異協議中是可以的,但是只要你這協議不是法院判決或是經過公證,沒有啥法律效力,對方隨時可以終止協議!建議是;你們雙方去公證處,讓一方寫下放棄共有房產協議,完后該協議公證!再把你們這個房產分割寫在離異協議中,等有了房產證,那時也有了離··婚證,在一起拿著公證的放棄協議,離異協議,離··婚證去辦理離異房產析產過戶手續,不用繳納任何稅費,幾百元工本手續費搞定,就能辦理一方姓名的新的房產證!
婚前父母出首付但是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雙方是擁有平等的分割權的,可以在達成了離婚協議之后對房產進行過戶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北京劉輝律師

錄音能作為證據,但效力不強,因為房產證上名字不是男方的。起訴到法院的話,勝訴較困難??梢哉易C人作證證明房子是男方所買。并說明沒登男方名字的原因。

離婚后房產糾紛怎么處理

和前妻兩年前離婚,離婚時我們有共同房屋一套(購房合同上前妻是共有人),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我,她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rn由于開發商的原因,估計要今年年底才能拿到房產證。但是前妻9月就要出國,以后估計很難聯系上,而且前妻從去年開始已經多次明確提出不會配合我辦理過戶。rn因此現在我想憑離婚協議先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我所有,這樣就算前妻聯系不上或者不配合,我可以憑法院判決自己去房產局辦理過戶。rn現在問題是房產證還沒辦理下來的情況下我可以起訴嗎?請懂行的大蝦指點。

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 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 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
(六)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
(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九)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協商解決。解決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之前,當事人應當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2、調解。讓居委會或村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等部門對房產分割糾紛進行調解。
  3、判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房產分割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據一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此還是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夫妻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解決。
所以在沒有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適宜分割,如在離婚訴訟中,房產所有權證未辦理的,先不分割,雙方享有居住權,待證件辦理完畢后,可協商或者另行起訴要求法院分割。

等拿到產證再起訴,你老婆出國也無妨,你可以憑判決書去辦理過戶,無需你前妻到場
現在無法起訴,理由如下:
1、現在你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她不會配合你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她沒有明確說明出國后不回來(她如果說明了,你可以要求她和你去辦理委托公證)。
基于以上兩點,你去法院很難立案,就算立案了也很難打贏官司。
難以立案的原因:在這個侵權事實還沒有發生之前,法院是不會幫你立案的;
官司難贏的原因:在開庭的時候她只要說,你辦理過戶的時候我會回來的,那你怎么辦?

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因感情徹底破裂已分居好幾年,因樓房問題卻不知怎樣辦理。事情是這樣的:男方想要房屋卻拿不出一點資金,況且建房的資金都是女方出資建造的,而且女方還要獨自撫養小孩讀書,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房屋怎么分割的一種情況是雙方只有一處房屋,這時雙方都可以主張房子所有權和折價款,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子所有權,那么就需要像另一方支付折價款。

離婚時要分割婚后共同房產,根據房產的不同狀態及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房屋權屬于女方,孩子撫養權由孩子決定,尊重孩子意愿,同時,考慮雙方的想法,孩子雖歸一方撫養,但是孩子仍然是雙方的孩子,另一方可以看望自己的孩子,撫養方不得由任何因素而阻礙另一方看望雙方的孩子,法律給予保護
當然是女方了,法律會保護的,這么簡單,交給法律來處理就是了。

這個世界還是很有公道的。

夫妻離婚時共同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后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之后爭吵越來越激烈,終于在幾次深談后,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于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于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么對于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產權完全私有的分割(1)實際分割。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2)折價分割。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采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209
房產證是有夫妻雙方的名字,但得視乎這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財產。要是吵到上法院來判的話,法院是按以當時房子的樓價來算,例如房子在當時可以賣到100萬來算,那么你們兩就各得50萬。但前提是要視乎,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出錢購買,還得出示證據顯示雙方當時各付出多少錢來做比例。要是房子是男方的父母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話,那么比例就會偏向一方計算的了。簡單點說,房子是婚后才購買的,而房產證也有雙方的名字,那么就得看誰出的錢多,那分配給誰的就多。還有很多細節要清晰才能夠給出答案,所以不想麻煩的話,這最好能夠私下協商還是私下協商好。走法律途徑是很復雜的。
凡是屬于共同財產的資產必須平均分割,這是法律界定的。
法院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只要此選擇不違反法律,一般法院不干涉,至于如出價錯誤,可考慮在判決或調解書未下達前,提出反悔,并說明具體理由.這樣法院會考慮你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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