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辯制度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情形應該行使不同的權利。合同抗辯權時間一般是應該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商議的,合同的抗辯權應該自己決定什么時候行使,不能超過期限行使權利,這樣是無效的。
簡述合同法上三種抗辯權制度的功能。
簡述合同法上三種抗辯權制度的功能最佳答案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僅產生使對方請求權延期的效果.
后履行抗辯權既然為獨立的抗辯權,應當具有獨立的適用范圍!要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所謂不安抗辯權也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暫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主要效果!
同時履行抗辯權,怎么辦
同時履行抗辯權糾紛的處理
對于被告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案件,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理論上認為,可以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案件,由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形成權性質,如果被告沒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發生對抗原告請求的法律效力,法院應該判決被告敗訴并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但被告在案件中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原告也未能舉證已經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即使被告沒有提起反訴,法院也應該作出同時履行判決。對此,德國民法典第322條特別規定:“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就其應受給付提起訴訟時,相對人如主張對待給付前行使拒絕給付之權利者,僅發生交換履行之債務人之敗訴判決之效果②。”我們認為,該觀點值得借鑒。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對待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沒有提起反訴,法院也應該在判決中明確表明,被告履行債務以原告提出對待給付為條件,否則有悖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立法原意,對被告不公平。而且必然導致被告需另外再起訴原告,請求對待給付,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例如,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約定貨物與貨款于某時同時交付。由于乙沒有將貨物交給甲,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乙以甲未交付貨款為由抗辯,即使乙沒有提起反訴,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宣明:在原告甲將貨款交給被告乙時,乙應該將貨物交付給甲。在原告請求得到支持的情況下,即使判決負有對待給付的條件,也應該認為原告在訴訟中獲得勝訴,應該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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