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二)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重新審理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三)申請重新審理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四)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五)申請重新審理事由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六)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七)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再審申請書主要應該寫明下列內容:1、列明再審當事人。包括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再審其他當事人;2、寫明申請再審理由。包括兩個部分,主要是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和論述部分,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比如是民事案件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和一百八十二條,主要包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等。根據上述法定事由,確定一點或者幾點作為提出再審的事由,合議庭在對再審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主要是看列明的再審法定事由,該法定事有沒有證據和事實依據。3、論述。主要應該考慮三個問題,原審錯誤的地方在何處、錯誤的原因是什么,再審提出的再審事由是否有事實依據,證據能否充分證明、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合理性在哪里,為什么應該進行再審改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請再審用)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七十八條制定,供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5.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三)具體的再審請求;(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6.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7.有新證據的,應當在事實和理由之后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