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且不違法法律法規。保管人如果不在倉單上簽字,那么是會導致倉儲合同無效的,除了保管人簽字,倉儲物也必須是合法的才行,如果保管違法的物品,那么倉儲合同也是無效的。
一、倉儲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是什么?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和其他合同是一樣的,倉儲合同一般是自雙方簽訂時成立,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條件一樣,倉儲合同中要求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標的,保管費。同時不能有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有倉儲設備并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簽訂即可成立,無需交付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二、訂立倉儲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主體方面 1、保管人的資格 并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并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簽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托書。在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二)倉儲物 1、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2、合同中應注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于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1、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 2、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3、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采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4、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盡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注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 5、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后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為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并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后幾日內送達目的地。 (四)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倉儲物在儲存期間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磅差標準的執行原則。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可以商定在保證運輸和存儲安全的前提下由雙方作出規定。 倉儲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種,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簽訂的倉儲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滿足生效條件,那么倉儲合同也會出現無效的情形,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倉儲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滿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等,還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所以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第二,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效力。其余四項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