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的流程圖
法律分析:(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并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后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后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第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出席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并質證,提出為自己辯解的證據;
(六)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可以就案件事實相互進行質證,并均可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七)主持人、聽證員提問;
(八)當事人作補充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
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 1、聽證員檢查聽證參加人到場以及宣讀紀律; 2、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履行告知義務; 3、進入聽證調查階段:各方簡要陳述觀點、舉證質證。
交通事故聽證會的程序
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要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要舉行聽證。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1)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
(2)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法機關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3)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當事人;
(4)舉行聽證會。
(5)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6)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8)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9)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陳述;
(10)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
(11)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
(12)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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