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房產,離婚房產歸誰?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歸房產所有人所有。
這個規定是基于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原則,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除非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因此,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那么該房產就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如果男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款,但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離婚,女方無法主張對該房產的所有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在婚前有特別的約定,比如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房產為共同所有,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按照協議進行分割。
總之,新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歸個人所有,但雙方可以通過特別約定來改變這一規定。在離婚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房產的歸屬。
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歸誰
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歸屬如下: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屬夫妻雙方共有;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房貸的,按揭部分屬夫妻雙方共有;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以一方個人財產償還房貸的,房屋屬一方獨自所有。
一、男女結婚前的房子離婚是誰的
1、男方結婚前的房子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離婚也是男方的。根據法律規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包含: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法院如何處理離婚房產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于夫妻來講,彼此的個人財產本身就不會自動轉化成為共同財產,跟離婚與否并無直接關系。就算是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那么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都有權利分割這套房產,不是說房子一定要歸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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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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