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 對于職工集資所建房屋,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 在將 集資房 屋分配給職工后,單位對于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 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 因此,在分配房屋的決定權上,單位與職工并不處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因而,單位集資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買賣房屋,更不是 商品房 買賣。 當然,由于單位集資建房只面向企業內部職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法律客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集資房可以辦房產證。集資房屬于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歸職工和單位共同所有,滿5年可以就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的部分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取得完全產權、辦理房屋產權證。
法律客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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