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搬遷補償政策
搬遷國家賠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拆遷公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綜上所述,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企業搬遷補償政策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企業搬遷補償國家或者相關機構需要一定的補償給予。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同時,企業搬遷之后為繼續營業,廠房重置需要的相關費用,以及在搬遷時候停業造成的損失費用。以上均為補償政策所包含的部分。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中心CBD的興建,住宅區的增多,很多時候帶來的是大量企業的外遷,為了保證企業的合法權利,以及有序的征地工作進行,國家對于企業的搬遷的補償有著明確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文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具體司法實踐經驗中規定,當政府需要征收企業的土地時候,需要予以被搬遷的企業以下幾點補償: 1. 被拆遷企業享有一定的使用權的土地,房屋等一些被迫留下無法移動的固定資產,關于以上的資產,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其中包含了機器,設備等。 2. 安置費的補償。企業的搬遷之后,需要重新尋地進行置業,而后開始生產活動,這個時候需要政府對于這種因為搬遷而造成的安置費用。包含了廠房的購買或者修建,企業所需要支付的員工的費用,以及搬運機器設備的運輸費用,以及落地之后的安裝調試等費用。 3. 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企業的搬遷必定會造成停產停業,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筆損失。因此,在征收工作中,需要給予企業一定的補償。 4. 同時,有些地區是為了城市的總體發展而進行搬遷,為了推動該地區企業的集體有序的搬遷,有時候,對于先行搬遷的企業予以一定的鼓勵費用。 具體而言,企業拆遷的補償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補償費用 這是針對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的費用,但是由于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一級集體土地兩種不同的性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地上的附著物而言,都應當進行適當的補償,雖然根據我國的法律,沒有對于地上附著物補償的說明,但是根據《民法典》精神,地上附著物需要單獨進行計算。 2. 附著物補償費用 對于多數廠房或者說企業而言,原有房屋,建筑物之外均有一定的附著物,他們隨著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權利的轉移而轉移。但是,這種附著物的補償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政府在進行征收的時候,會進行評估,同時被搬遷的企業也要提供相應的文件證明。 3. 無法搬遷的機器設備等的補償費用 現實生活中,企業或者工廠有一部分的機器和設備是沒有辦法進行轉移的,對于這種類型的機器及設備,政府應當根據相應的政策,進行賠償。 4. 機器設備搬遷的安裝,調試費用 企業在搬遷之后,重新購買,或者安裝設備機器之后,需要調試等一系列的支出,政府需要給予一定的支持和補償。 5. 安置補償費用 企業的搬遷之后,為繼續經營,需要重新尋找適合的地方重新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在這期間所產生的安置費用,運輸費用等,需要予以補償。 6. 員工費用 企業在停業搬遷之后,有可能產生解聘的情況,這時候,企業可能會涉及到違約的情況,補償員工一定的費用。 7. 企業停業所造成損失 企業的發展需要長期有序的經營,特別是對于某些業務量較大的企業而言,停業可能造成一筆不小的損失。由于企業是配合政府相關工作而進行的停業而搬遷活動,因此,政府對此需要予以的一定的補償。保證企業在停業期間造成巨大的損失,能夠得到環節,避免企業在停業之后重新開業出現的資金短缺不足等情形。 8. 鼓勵獎勵 針對率先搬遷,積極配合的企業予以一定的鼓勵。
國家拆遷補助政策是怎樣的呢
很多被拆遷都在問什么是拆遷補助政策?國家拆遷補助政策是怎樣的呢?關于房屋拆遷補貼政策的內容是什么?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政策標準的是怎樣的?國家拆遷補助政策精要(僅做參考): 1.住宅房屋拆遷補助標準細化,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違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獎勵。 3.拆遷生產用房,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 4.獲得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在25萬元以下(含本數),并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申購經濟適用房。 5.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拆遷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國家拆遷補助政策原文: 市政府關于調整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政策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227號令)的有關規定,為更好地推進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切實做到依法拆遷、文明拆遷、陽光拆遷,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政策標準調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 (二)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600元的補足至600元。 (三)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過渡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及規定的月過渡補助費標準發放。 (四)房屋設備拆移有關補助費標準,仍按《關于印發〈南京市房屋拆遷補助價格標準〉的通知》(寧價房〔2008〕320號)文件執行。二、提前搬家獎勵標準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 自拆遷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賃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提前搬家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為基數,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10%。 違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獎勵。三、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對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對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的補償。四、非住宅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標準 拆遷生產用房,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拆遷其他非住宅房屋,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的補償。 對特殊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五、保障性住房申購標準 獲得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在25萬元以下(含本數),并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申購經濟適用房。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拆遷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七、本通知適用于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拆遷。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以及溧水縣、高淳縣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最新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法律主觀:
房屋拆遷補償 項目包括: 1、 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 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 非農業建設 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 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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