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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地糾紛怎么處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程序怎么走)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12-24 11:17:34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么辦啊!

我老家地方是在海南省瓊海市博鰲鎮某個鄉村,那里原先老居已經很破舊,現在想在村里重新找塊地方蓋房子,放棄掉原來的老居,或者送給村集體使用也行。我計劃蓋房子的土地現在是屬于村里集體的土地性質,但是如果講究到以前的土地歷史,這塊土地是我們家族(村里有兩類族戶)曾經蓋房過的土地,我媽媽一直也都在這塊土地上耕作和種植,目前土地上有自家的椰子樹大概6~8棵和三戶豬舍,其中有兩戶是以前村里生產隊規劃的養豬舍,另外一戶是后來他自己蓋的,豬舍都是閑置了很多年了,一直用來堆放木柴。這幾天我和媽媽都和村民協調想用這塊地建房(建設面積175㎡),全村大約15戶有13戶已經簽名同意我在該土地建房,其中有兩戶豬舍(他們是兄弟)的不同意拆遷給我蓋房,我曾經和他們協商過幾次,賠錢或者在臨近土地給他們重新蓋一間一樣的豬舍給他們,但是他們不同意,最后他的答復意思是他們不搬豬舍,想占有這這塊土地,然后將來有錢了他也要在這上面蓋房,(有點占著茅坑不拉屎的意思)。知道現在我也沒有辦法,問了村里的領導,領導說自己協調,如果土地有糾紛國土局是不可能批準蓋房的!我現在想請求大家給我一個方法怎么解決!

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托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擴展資料: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糾紛

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
2、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
非法買賣土地具體行為表現:
1、以租代征。通過“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近年來凸現的一種違法新形式,是一種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所謂“以租代征”,即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或占用農民集體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土地違法行為;“以租代征”這種行為的實質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非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這種行為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實現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的目標;
2、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按照現行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因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由于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外,不允許轉讓(包括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就屬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的具體形式,除買賣外,還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買賣房屋連同土地買賣,以土地入股聯辦企業名義轉讓土地等形式;其主體是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村集體,多為村委會或者村干部。這種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會造成集體耕地資源減少,人地矛盾進一步加劇;
3、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給用地單位無償提供的土地。劃撥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土地流轉市場,如進入市場,要依法補辦出讓手續并且補交出讓金后才能進行。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如以買賣房屋名義轉讓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辦企業分紅,或聯建住宅分成等,都為法律所禁止;
4、非法轉讓出讓土地。非法轉讓出讓土地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即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行轉讓,必須要按規定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投資開發之后才能進行。不進行任何投資開發即加價轉讓,是典型的炒賣土地行為,屬于非法轉讓、出讓土地的行為。
綜上所述,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的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糾紛要如何處理?

1.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 土地所有權 和 使用權糾紛 。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3.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后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土地糾紛一般為當事人自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預,當事人使用訴訟權憑國家法律維護個人利益。切不可使用違法方式解決土地糾紛。

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程序是怎樣的

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一般按以下三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二.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采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1.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信訪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并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 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后,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并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后,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2.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裁決與調解的區別在于:調解必須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裁決完全是第三者的行為。調解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就可立即終止調解,而當事人一旦申請裁決,則仲裁機構有權依據法律作出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裁決的程序是: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裁決書要寫明以下事項: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訴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裁決結果和裁決費用的承擔;不服裁決時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等。
三.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復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復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著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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