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新政策
農村房屋拆遷新政策法律分析:
1、拆遷補償新增兩種方式:目前的拆遷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現金補償,一種是等價置換。等價置換就是讓農戶自己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選擇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至于具體選哪種方式由農民自己決定。
2、拆遷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以往農村的房屋補償都只給農戶補償房屋部分,宅基地部分是不補償的,因為農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是現在將實行雙向補償,農戶既可以得到房屋補償,也能得到宅基地拆遷補償,包括: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其他財產,例如果園、菜園、水井等。
3、以下三種拆遷方式會被禁止:強拆暴拆行為;先拆后補行為;拆遷無公示行為,這三種拆遷方式是明確禁止的,而且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衍生問題:
非農戶口農村房拆遷政策是什么?
在農村拆遷中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補償,二是針對戶口的補償。如果你是非農戶口那么也就代表你不是村集體成員,這樣的話針對戶口的補償是享受不了的,具體補償情況如下所示:
1、有農業戶口的能得到安置補助,沒有農業戶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補助。即使遷一個人回農村,也仍然是非農業戶口,也不會得到安置補助。
2、農村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此應當對農業戶口人員給予安置補助,非農業戶口人員一般沒有農村村民資格,不能享受農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
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助一般是安置房,非農業戶口人員的房屋拆遷只能得到貨幣補償,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2021年拆遷八條新規
法律分析:1、先補償后搬遷法律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要先補償后搬遷。
2、張貼公告有時限要求張貼公告只為拍照,一拍照立馬撕掉,不讓被征收人看到,這明顯是要欺騙被征收人。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4、院落空地也要補償在實際操作時,部分征收方會以其上無建筑物為由拒絕對這些面積進行補償。
5、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報告上的一串數字就決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補償款,所以評估結果是非常重要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
7、禁止暴力逼拆不配合拆遷工作或遲遲不簽字不搬遷的被征收人,可能會被征收方采取各種各樣的方式逼遷,比如政策壓人、違建威脅、騷擾逼拆、獎勵誘餌、違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
8、禁止違法強拆征地拆遷過程中,唯一合法的強拆行為是司法強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強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強拆、暴力強拆、夜間、法定節假日偷拆等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房屋拆遷新政策
房屋拆遷新政策一,這幾類房子沒有證件也要賠償
農民家中從祖上流傳下來的房屋,尤其是從20世紀50年代到60年帶這段時間流傳下來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即便是沒有任何證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獲得全額補償。
二,新增拆遷過渡費
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每戶2萬元)等。
三,拆件補償的兩種方式
補償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金錢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第二種是等價置換,即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內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選購商品房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四,拆遷補償金算法
拆遷補償金額=農民房屋估價+安置費+附著物+其他建筑物
五,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嚴禁的三種拆遷行為
國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種拆遷行為:
1、強拆暴拆等行為被禁止;
2、農村拆遷政府必須發布相應的拆遷文件,文件中涵蓋拆遷的費用補償,拆遷事件,以及農民的遷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遷后補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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