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指什么
建設用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內容如下:兩公告分別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記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采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1、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監督實施;
2、依法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3、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
4、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
5、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預征地公告后多久正式征地
最快需要30天的時間,一般是需要45天左右。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針對土地征收的相關程序進行了相應的規定,雙方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當地的相關政策去遵守并執行的。
一、土地預公告到征收需要多久?
土地征收預公告一般至少30天后正式征地,一般時間為45天左右。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公告公示到開始征地有多長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發布征地公告后,在45日內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通過后實施土地征收。雙方需要簽署相應的協議書,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二、政府執行征地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政府征地的合法程序如下: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土地預公告到征收至少需要經過三十天的時間,一般是需要四十五天的時間去完成整個程序的。土地被征收是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值征地補償款的,這個金額和支付補償款的方式是需要雙方進行充分協商去決定的,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需要簽署書面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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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征收土地公示期多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的公示期一般為45個工作日。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七條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政府征地程序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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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誰來發
地征收程序
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發布擬征地公告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擬征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注: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四步:擬訂“一書(三)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 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八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主動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無需修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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