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開巟地
農村開巟地戶口不在本村,村干部有權收回嗎?一般來說,如果是在村集體的支持下開墾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多少,并沒有完全統一的標準,地方上執行也不一樣,可以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農民開荒地的開荒形式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民擅自開荒,第二類是農民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之類進行開荒。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來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國家會保護農民在政策范圍內開荒的土地權益。 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自己開荒的土地也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上的附著物是屬于農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雖然農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補償款,但安置補償、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補償費還是需要發放給農民的。  擴展資料: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但該“足額”標準并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于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土地法對開荒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土地法律規范的規定荒地開墾后可以被村戶承包,若是土地的性質決定了某塊荒地不適合被承擔的,此時就可以采用招標等方式承包。荒地被開墾后,不得隨意閑置。
一、土地法對開荒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法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規范對開荒地的規定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二、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獲得?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目前即使是農村地區,荒地、荒山等沒有被利用的土地是比較少的,但是并不是說必然不存在這類土地。若是可以獲得此種類型土地的使用權,那么使用的期限是比較長的,故此也有不少人會選擇承包被沒有被開墾的土地。
土地法對開荒地的規定
土地法對開荒地規定,未經國家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未開墾地,并應當依照規定保護草原、森林等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家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未開墾地。開墾未開墾地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應當注重保護生態環境。針對草原、森林等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和使用。此外,土地法還規定了關于開墾未利用地的具體要求。開墾未利用地應當遵循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確保土地資源的最大限度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同時應當注意保護生態環境,并強化對土地的監管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法對開墾未利用地的規定中還涉及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在開墾未利用地時,必須符合承包經營權的要求,并取得相關批準手續。
國家對開荒地的管理有哪些措施?為保護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國家對開荒地的管理采取了多種措施。例如,加強對未利用土地的調查和管理,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利用方向和布局。同時,還實施了土地承包制度,鼓勵農民開展土地合理利用和保護。此外,國家加大了對違規開墾未開墾地的處罰力度,通過行政執法等手段嚴格打擊違法開荒行為。
土地是國家重要的非可再生資源,對其的合理利用和保護事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法對開荒地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同時也明確了開墾未利用地的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作為相關人員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時的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未經國家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墾未開墾地;必須保護草原、森林等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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