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手續:轉讓雙方提出轉讓申請→相關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是否具備轉讓條件→土地的現場勘查以及地價評估→將轉讓審批表交由雙方進行填寫核對→報局批準→轉讓雙方依法簽訂轉讓合同→完成土地轉讓工作。
需提交的文件資料:土地使用證、土地轉讓合同原件、轉讓協議、土地評估報告(涉及地價等等)、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等。
擴展資料
土地流轉是近些年國家積極推崇的一項政策,主要是通過分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而涉及到的對象主要包括農業種植戶、農業合作社等農業種植群體。而土地轉讓的目的事實上也是為了適度發展土地規模經營、轉移農村勞動力以及促進農業增收和增效等。
土地買賣實際上就是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權進行了出售,而眾所周知土地一般是歸屬于國家或者村集體組織,個人是不具備所有權的,因此農村買賣是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買賣。
并且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而禁止土地買賣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以及維護土地的使用秩序。若土地像商品一樣可以隨意買賣,那自然是毫無章法可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買賣
合法
轉讓農村土地時,約定永久轉讓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轉讓期限視為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視為不定期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并且雙方有權隨時解除轉讓合同。
因為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擁有的,只限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并且耕地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農村土地永久轉讓協議,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拓展資料:
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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