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是:拆遷是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需要對舊的建筑進行拆遷。關于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1、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是:拆遷是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需要對舊的建筑進行拆遷。 2、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動遷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是怎樣的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規(guī)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租賃人經(jīng)協(xié)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當事人可向負責頒發(f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時,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內遞交申請書,并且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
房屋拆遷有爭議如何處理
一、房屋拆遷有爭議如何處理 (一)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jù)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lián)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jù)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fā)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二)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jīng)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一旦發(fā)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jīng)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 房地產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jù)由專業(yè)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yè)的估價,生成有據(jù)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jù):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guī)定的專業(yè)估價機構,根據(jù)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tài)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shù)姆ǘㄒ罁?jù),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jù)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fā)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fā)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房子拆遷有糾紛怎么處理
遇到房屋拆遷糾紛可以根據(jù)以下方式處理:
1、行政裁決。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管理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zhí)行。
一、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jù)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fā)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lián)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jù)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fā)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jīng)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jù)由專業(yè)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yè)的估價,生成有據(jù)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jù):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guī)定的專業(yè)估價機構,根據(jù)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tài)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shù)姆ǘㄒ罁?jù),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jù)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三、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fā)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剡w安置是指開發(fā)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法律依據(jù)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
四、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
2、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fā)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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