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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訴狀怎么寫(農村土地糾紛的訴訟怎么寫)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12-25 14:32:27

土地糾紛起訴書怎么寫

土地糾紛起訴書可以這樣寫:
1、起訴人、被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住所、聯系方式等;
2、案件的基本事實,包括雙方的土地權歸屬、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地籍號、權屬證號、爭議糾紛的發生經過、爭議的關鍵證據等;
3、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法規、相關司法解釋和裁判文書等法律依據。在土地糾紛案件中,可能會涉及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地籍法等多個法規;
4、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判決土地權歸屬、確認土地面積、準許或禁止某種土地使用行為等訴訟請求;
5、訴訟費用和期限。具體寫作過程中,建議參考當地法院已審結的類似案例,了解司法實踐和相關裁判標準。同時,也建議請律師代寫或咨詢專業律師意見。

土地糾紛申訴材料怎么寫

法律分析:(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侵占起訴狀

  導語:土地被人非法侵占,可以書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對方,保護自己的權益。下面是我收集的關于土地侵占起訴狀范例,歡迎閱讀。

  關于土地侵占起訴狀范例(一)

  原告XXX(化名):男,53歲,身份證,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

  被告村委會吉林省XX縣XX鎮XX村村委會。

  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鄧XX,村長。

  被告李XX(化名):男,48歲,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村民。 地址: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村委會違反法律、法規的收回承包地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確認被告村委會將原告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簽至李XX(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協議無效;

  3、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由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元;

  4、被告李XX(化名)賠償原告2000元醫療費;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為吉林省XX縣XX鎮XX村四組的村民,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XXX(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頃,因計劃生育等多種原因,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種該地,二輪土地延包時,XXX(化名)與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會將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簽至李XX(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剝奪了原告擁有的合法承包經營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一、 被告村委會剝奪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之規定,原告有權承包本集體經

  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權利。但是,相比看離婚上訴狀范本。原告自XX年至今喪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頃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二輪土地延包時,村委會非法將原告應該繼續承包的土地,簽至李XX(化名)名下,導致原告多年喪失土地經營承包權,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原告經多次到村、鄉、縣上訪,但是始終沒有解決土地經營權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明確提出,“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聽說糖尿病食療。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要認真落實二輪延包政策。沒有開展二輪延包或者二輪延包沒有完成的地方,必須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確權、確地到戶。”在仲裁裁決中提及,“因計劃生育等多種原因,XX年至今沒有直接耕種該地。”相關行政部門并沒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會收回土地經營權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該行為是行政不作為,沒有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XX鎮XX村村民XXX(化名)與李XX(化名)土地權屬糾紛的裁定》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1、被告村委會不能以原告與李XX(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為借口,事實上行政上訴狀。將原告擁有的合法權利非法的轉讓給李XX(化名)

  20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XX縣信訪局、東非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局、東非縣XX鎮人民政府聯名作出了《關于XX鎮XX村村民XXX(化名)與李XX(化名)土地權屬糾紛的裁定》。裁定中載明“自XX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種該地,二輪土地延包時,XXX(化名)與李XX(化名)在同一個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未獲得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將該地簽至李XX(化名)名下。”因為家庭聯產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不是以農民個人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為XXX(化名)與李XX(化名)居住在一個房屋內,就非法剝奪XXX(化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因為李XX(化名)與XXX(化名)居住在一個屋內,將XXX(化名)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到李XX(化名)名下。被告村委會沒有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沒有依法確權、確地到戶,該行為是違法的。事實上糖尿病如何食療。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糾正被告村委會的違法行為。

  2、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未向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應由被告村委會承擔舉證責任

  裁定中裁決事項一 :“鑒于以上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XXX(化名)在知道二輪土地延包卻未向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視為其自主放棄土地承包權利,對XXX(化名)要求獲得原一輪承包土地的主張不予支持”。這項裁決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

  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之規定,原告并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認定原告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再者,二輪土地延包是延續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權,原告當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沒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請。被告村委會以原告沒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請為借口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沒有法律依據,是隨意處分原告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裁決認定“原告沒有向被告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利”是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權利,如果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曾經放棄了承包土地的權利的事實發生,應由被告村委會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擔舉證責任。

  3、被告村委會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本案被告村委會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村委會從XX年起剝奪了原告合法經營權,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頃的承包地對外轉包計算賠償數額

  XX年1月1日至XX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XX00X1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計元。

  因此,村委會應當承擔元的賠償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返還承包土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與被告發生激烈爭吵,導致原告心臟病發作,原告為此支付醫療費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XX(化名)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2000元。

  4、確認被告村委會與被告李XX(化名)關于爭訴承包地的承包協議無效,立即返還爭訴承包地給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 條之規定,應立即確認二被告關于爭訴承包地的協議無效,將該協議項下的土地返還給原告。

  此致

  吉林省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化名)

  二0XX年一月十日

  關于土地侵占起訴狀范例(二)

  原告:晉江市金井鎮金井(下丙)村村民 (1268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簽名、《花名冊》及授權委托書見附表)

  訴訟代表(5人,身份證明附后):

  1、 蔡秀面,男, 漢族, 78歲, 村民代表,身份證號碼:XXX

  2、蔡俊忠,男,漢族,79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碼:XXX

  3、蔡連恭,男,漢族,77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碼:XXX

  4、蔡俊進,男,漢族, 66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碼:XXX

  5、蔡俊祖,男,漢族, 64歲,村民代表,身份證號碼:XXX1

  以上訴訟代表住址:晉江市金井鎮金井(下丙)村

  被告:晉江市金井鎮人民政府 住址:晉江市金井鎮中心北路政府大樓,

  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還被侵占的金井村(下丙自然村)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過港”三部分之和)面積297.3 畝(地塊四至為:東至乞丐墓邊,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鹽場第5-6單元;北至排洪溝岸,具體四至草圖及現場圖詳見證據清單),如不能返還則應當依法賠償農民因失地而造成的損失(金額按評估價計算);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村民世世代代以土地耕地為生,自民國時期起就在“海尾”、“新街南”、“過港”等三塊農田上耕作。1965年原金井公社開辦“鹽場”(金井鹽場屬社辦集體所有企業) “借用”我村該地塊部分耕地,1970年間,建氯化鉀廠和畜水池又“借用”我村該地塊另一部分耕地(我村村民當時都不同意,公社領導就安排我村村民在鹽場工作以緩和矛盾),及至1994年將該宗耕地共297.3畝全部侵占了。上述土地“借用”未有用地協議及合法手續,而是采用行政高壓強行拔去土地上的青苗、農作物,抓我村耕作農民(當時被抓村民的證人證言附后),強行“借用”。 1997年開始,被告金井鎮政府擬將該金井鹽場地塊改為其他工業企業用地,該鹽場停辦,理應將我村農民所有的該宗耕地歸還,但是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不歸還。

  經了解,金井鎮政府將該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耕地(土名“海尾”、“新街南”、“過港”三部分之和)作為“灘涂地”(詳見泉國土資[2005]185號文件,證據附后),虛報征用,并在97年8月16日“征用”(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僅需“變更”用途并不存在征用,證實該宗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該農用耕地297.3畝,如今已有七匹狼等11家企業在我村的地塊上建蓋廠房或擬蓋建筑物,金井鎮行政辦公中心大樓(外觀宏偉壯觀,照片等證據附后)也無償占用了該宗土地,該在建工程正在搶建當中。

  失地村民為了生存,委派村民代表前后多次赴晉江市,泉州市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上訪,去年年底又赴京上訪被勸返。在上級人民政府接訪干部正確的引導下,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2007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師赴晉江市國土資源局調查取證,經查詢,在地籍科存檔的地籍圖標注該宗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同時,關于該宗土地屬我村民集體所有的證據,有原始的土地證,有向國家繳納農業稅(至2002年)的相關憑證,有當時金井鎮武裝部部長楊思儒(證實系其為主規劃建設的“金井鹽場”確實動用了下丙村該地塊四至范圍內的耕地)、鎮辦企業鹽場廠長負責人曾煥宗、曾文記以及下丙村歷任(七任)村支部書記蔡仁順證明(相關證據附后),同時在晉江市國土資源局、晉江市財政局、金井鎮財政所仍存有該宗耕地的所有下丙村村民土地證原件及歷年繳交公糧、農業稅的相關證據材料。

  被告非法侵占原告金井(下丙)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土名“海尾”、“新街南”、“過港”三部分之和)共 297.3 畝,地塊四至為:東至乞丐墓邊,西至下丙港岸;南至原鹽場第5-6單元;北至排洪溝岸,面積共297.3畝。被告以每畝13-22萬元不等價格有償轉讓給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華源纖維有限公司等企業,原告農民失地補償費分文未得。

  根據2004年7月16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9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權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及根據相關的物證、人證等證據材料證明,該宗農用土地屬我村農民集體所有,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特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第10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4條第3款、第117條、第134條的規定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6的規定(因土地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為維護我村全體1700名村民群眾的土地所有權不受非法侵占,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提請起訴,請求人民的法院本著依法為民的原則,判令被告停止侵占行為,返還我村該宗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恢復原始的土地狀況,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應當依法賠償失地損失(金額按評估價計算)。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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