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應該怎么寫
離婚證據應該的寫法如下:在起草離婚起訴狀時,在主張相關事實后,即可附相關證據予以說明。且證據文本較多的,當事人可采取證據目錄的形式,向法院提交證據。例如,身份證、結婚證,可用于證明起訴人的身份。
離婚需要收集以下證據:
1、婚姻關系證據
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 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等。
3、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映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4、家庭財產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卷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住房情況的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的證明。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6、需要經濟幫助證據
關于弱勢一方要求對方提供幫助的證明。主要是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7、子女撫養證據 關于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相關情況的證明。
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另外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現狀也非常重要,這關系到孩子成長環境,請盡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系方面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證據清單和證據目錄
法律主觀:
關于一方 二次起訴離婚 是否還要再寫證據目錄的問題:訴訟中如果提交了新的證據,一般都要有證據目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在 向法院起訴 時,必須在訴狀后附有相應的證據材料,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另外,《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離婚證明書是什么意思應該怎么寫?
離婚證明書是指一份用于證明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正式文件。下面是一份簡單的離婚證明書模板,供參考:
離婚證明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經本人與(配偶姓名)協商,雙方共同決定解除婚姻關系,自(離婚日期)起,本人與前配偶已經離婚,并不存在婚姻關系。
特此證明。
(被告方簽名) (原告方簽名)
日期:
注:以上離婚證明書為范本,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在填寫離婚證明書時需要注意清晰明了地表述離婚原因,同時列明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離婚時間、簽字等,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操作。如果需要,還可以聯系當地公正機構辦理離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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