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標準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合同訂立的標準程序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時間期限等;
2、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訂立了合同。如果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合同訂立的程序包括
合同訂立的程序包括 訂立合同,是一個經過充分協商達到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各個步驟構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實踐當中形成的習慣作法,訂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一、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二、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三、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四、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五、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施工合同簽訂過程?
施工合同簽訂過程具體內容是什么,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解答。
1、簽約準備階段
簽約準備階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礎,加強這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對風險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建設方應做好對對方組織合法性,即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調查。雖然施工單位目前多是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招標前已經對對方的資質情況進行了審查,但是真正簽訂合同前再進行進一步的專業調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風險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對方是建設單位的,應調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記注冊的正規同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如果是法人下屬單位,應查清其法人單位是誰,其與法人單位是何種關系;如果是法人單位的代理,對方是分包商,我們應確認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而且還要調查其是否確實具備相應施工能力。
2、簽約協商階段
協商是就未來將要訂閱的合同的主要條款交換意見,達成合同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在建設施工合同簽訂中一般表現為招標、投標和中標。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準確全面的表達出來。并對對方的意思表示進行認真分析。根據《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在招標投標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招標文件在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的內容對后續的中標簽約和施工影響很大,必須予以重視。要注意分析招標文件中給定的項目性質、技術要求、工程相關條件以及給定的主要合同條款,對其超出自身條件和可能導致違法違規的要特別注意,應在標書中對其進行適當處理。
投標文件是非常關鍵的,除為中標服務以外,它還是簽約過程的要約,對合同的影響極大。
作為要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撤回和撤銷。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可以撤銷;《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和撤回。
經開標、評標過程,一旦定標,意味著承諾的產生。要約一經承諾,合同關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標以后,不允許再對招投標文件進行擅自變更。《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承擔法律責任。
3、合同條款確定階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書面合同,必須注意運用妥善的詞句將協商座談過程中的條款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確定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設工程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條文不能過于簡單。過于簡單的合同文本意味著不確定性的增加。建設單位審查合同時應就合同內容是否完整、全面,風險分擔是否合理等進行全面審查。盡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條款,應當努力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將所能預計到的一切情況均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現實中的建設方或建設方所在地主管部門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體工程事項的特點,規定死板,過于原則化,經常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點。《合同法》對格式條款作了明確限制,應高度注意對合同必須逐條認真審核,添加自己認為應該規定的條款。一般應注意添加:項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計算方式及損失賠償范圍;工程停建、緩建,中間停工時的退場、現場保護、工程移交、結算方法和損失賠償范圍;工程進度款拖欠情況下的工期處理;工程中間交驗或建設單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問題;合同外工程量的計價原則和簽訂程序;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驗收延期情況下的工程結算程序和法律責任;工程尾款的回收辦法和保證措施,等等。
合同索賠條款的確定。建筑施工中的索賠現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運用較為普遍,在國內工程建設中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們應當做好合同規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規定施工方的義務,在責任條款中規定索賠條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有瑕茲,或不配合不協作時,可以進行索賠。這種索賠條款是必要的。對引起索賠的原因和索賠方式,索賠量可以專門規定,也可以借助相關法律或其它合同條款來實現。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賠條款及可調事項是比較有權威的,我們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鑒。
合同價款的確定。對于設計工作達到一定的深度,邊界條件較清楚,工程量變化不大,施工難度小的項目,要采用固定價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風險最小。對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價的合同,盡量加大固定價的比例,然后對可變部分進行具體要求。如有的建設單位采用中標價加現場簽證方式結算時,對簽證結算部分嚴格要求,偏差在0.5%以內時,同比下浮;偏差超過0.5%時,加倍處罰;偏差超過2%時,取消該施工單位今后投標和施工的資格。
4、合同審定簽字階段
這是合同簽訂的最后階段,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雖經承諾,但一般需要經過簽字蓋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這一階段一定要對合同做最后把關。首先,要對前述階段進行審核,檢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時解決問題;其次簽約過程中前述階段一般由專門人員具體承做,往往不能綜合企業和工程全局,所以,企業負責人員一定要在這一階段對合同進行通讀,從全局和整體出發,對合同條文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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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什么
1、要約人發出要約。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約束;2、受要約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表明同意要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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