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權屬糾紛,房屋買賣的權屬糾紛是指對于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事實不清或者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1、搞清楚“抵債房”權屬是否清楚 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購買房屋,花了多年乃至幾十年的積蓄,總是希望得到權屬清楚,沒有糾紛的一筆財產。從法律上講,也只有獲得權屬清楚,合法有效的房產即私有房產,才獲得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那么,“抵債房”的權屬是否清楚呢?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規定程序的做法,債務人以房抵債,應當將作價抵債的房屋以有償轉讓(即出賣)形式過戶給債權人。債權人只有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才有資格來處分(出賣)這部分房產。然而現在市場上很多情況下沒有按規范操作。有的仍以債務人的名義銷售,房屋購銷(買賣)合同仍與原建設單位訂,債權人只管收錢。盡管這種做法有毛病(隱蔽了一次交易的稅費),購房者還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有的則不管三七二十一,稀里糊涂地買,很有可能辦不了所有權登記,后悔莫及。 人們已習慣從房地產開發公司手里買商品房,并且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但實踐中,仍有個別購房者購買抵債房屋時,因經驗不足或貪圖便宜,錯誤簽訂合同,忽略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結果得不償失。 但購買這類房屋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加之部分購房者經驗不足,因此,產生的問題很多。 2、與誰簽《 商品房銷售合同 》。有的購房者認為房子是從施工企業手里購買的,合同當然是同施工企業簽,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法律,雖然房子是施工企業蓋的,并且開發商也已抵給施工企業,但未辦理 房屋產權變更 登記之前,房子的所有權仍是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只能與開發商簽,與施工企業簽合同是無效的。 3、出了問題找誰承擔。既然合同是與開發商簽的,權利義務當然是由開發商承擔。但有的購房者認為房子是從施工企業手里買的,與 開發商簽合同 只是走形式,一旦出現問題應當找施工企業,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合同依法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對合同以外的人卻沒有約束力。施工企業并不是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一方,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出了問題也無須其負責。因此,購房者簽合同時應慎重,應當將與施工企業約定的條件,如價格、付款時間、面積、交房時間等原原本本寫進商品房銷售合同中,以防出現問題。一旦真的出現問題,也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4、售房發票由誰出具。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通常誰收到價款誰出具,但購買抵債房屋, 合同的當事人 是開發商和購房者,雖然房款最終歸施工企業,但發票應當由開發商出具,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購房者辦理產權時的麻煩,另一方面可防止開發商以未收到房款為由 拒不履行合同 。 5、合同價款如何確定的問題。購房者是因抵債房便宜才購買的,但房價是施工企業確定的,而合同卻是與開發商簽的。開發商簽合同時,往往將價格約定的較高,以便更多地抵償工程款,這樣就存在合同價款高于施工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的價款的情況。一旦產生糾紛,開發商就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購房者補足房款,購房者有口難辯。因此,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應將與施工企業約定價格寫進合同,至于施工企業與開發商之間如何結算,則應由他們之間簽訂協議予以明確,與購房者無關。 由此可見,想明明白白購買抵債房,與購買其他房屋是一樣的,必須抓住兩個要害問題。一是持有合法的 房屋所有權證 書的房屋可以放心地買。如前所述,如果債務人作價將房屋抵給債權人,債權人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證明該房屋已經歸屬債權人,買房人買的是債權人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 應與債權人簽訂,相當于 購買二手房 。二是以 購買商品房 的形式購買,必須查驗出賣方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因為目前法規規定,只有商品房銷(預)售,不要(也沒有)房屋的有權證,但必須出示銷(預)售許可證。凡是買房,兩證必居其一,否則就麻煩多多。以商品房形式購買“抵債房”,還必須與持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簽訂買賣合同 ,一定不能與代賣房屋的債權人簽訂合同。否則,過戶登記機關經審查賣方無資格,也是不能給辦理所有權登記的。
法律客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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