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的條件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債權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法律客觀:起訴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可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具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條件。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起訴的主體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有關他人對自己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原告為不適格的原告,應更換為適格的原告。如果起訴人拒不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2、雖然有明確的被告,但是該被告為不適格的被告。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更換適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3、對原告在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中,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敘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補正,但不能以此為借口,駁回當事人的起訴。4、《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已明確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對于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要求解決爭議。例如,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轄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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