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一)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
(二)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
(三)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四)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五)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的;
(七)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八)高度危險責任中,由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九)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因質量問題,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二)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定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推定其有過錯,那么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也就是說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不過也要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存在免責的情況,但此時免責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關系
民事行為能力是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條件,民事責任能力是在違反民事法律規定后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兩者存在密切的關系。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個人在民事活動中有能力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民事責任能力則是指個人在發生民事爭議時,依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某個人沒有民事責任能力,則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緊密關聯的,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例如,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不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同時,只有當未成年人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人群也會受到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限制。例如,犯罪人員在刑期履行期間不能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只有在刑期履行期滿之后才能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什么情況下會限制或剝奪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剝奪,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3.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行為能力,但在特定條件下需要依法經過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4. 剝奪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是由于精神疾病、依賴藥品等造成,需要接受相關醫療治療或嚴格的監管措施。
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民事法律領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兩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及其聯系和差異,對于保護個人合法權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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