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法律規定的有哪些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在當代的社會暫予監外執行也是有可能存在的,因為很多的人可能在經歷當中執行,并不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比如說存在著重大的疾病,在此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得到批準即可。
服刑人員什么情況下可以監外執行
下列情形可以監外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時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婦女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于危害社會的。
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監外執行
對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罪犯有特殊情況,不易在監獄內執行,可以采取監外執行的方法執行刑罰。服刑人員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兩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社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對于罪犯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等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對罪犯進行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檢察院對監外執行有監督權。
監外執行則屬于是被判處刑法或處在服刑期內,罪犯因某種原因無法在監獄內服刑,而需要在監獄外服刑的制度。監外執行期間是計入服刑時間內的。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滿的,仍須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的,則需要及時釋放。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發現罪犯實際不屬于監外執行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條例的,也應當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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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正常人可以監外執行嗎
正常人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以下情況可以用于監外執行:
罪犯身患嚴重疾病,一般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中規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醫的;
罪犯已經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罪犯無法自理生活,同時對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到社會的。
監外執行算刑期嗎
監外執行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監外執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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