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管轄權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的方法: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應該是哪里?
我公司(惠州)要與上海一家分公司(廈門)合作,目前合同寫的仲裁地為惠州仲裁機構。但對方非要在仲裁地上加上上海,哪位知道,這樣兩個仲裁地可不可以啊?還是只需要填寫惠州仲裁機構。合同中約定仲裁地需要看合同雙方具體如何約定,如果約定不清楚,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同時仲裁約定無效。
屬于法律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應該根據訴爭的案由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屬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則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管轄的法院,如果規定了歸乙方的法院管轄,則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否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時的仲裁進行地;仲裁機構所在地是指仲裁機構所處于的位置;
2、狀態不同,仲裁地是可變的動態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是不變的靜態的;
3、范圍不同,在法律允許異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地的范圍大于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所在地和仲裁地即不是同一地了。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以及專業性仲裁機構等三種類型。
《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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