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公證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出生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辦理出生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出生公證所需資料為: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2、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的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加蓋公章);無法提供前述證明的,可提供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戶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時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無需提供本證明;
4、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如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5、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6、申請人已移居境外的,應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或戶口注銷證明(應顯示申請人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出生證明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出生證明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
2、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3、若父母離婚,請準備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4、若辦理_生公證的還需要另外提供申請人本人的兩寸照片(公證書份數+1張);
5、公證員需要的其他材料,若情況特殊或材料有缺失的由公證員審核材料后確認。
辦理出生證明的流程如下:
1、醫院收取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
2、在核實父母身份證信息無誤后的第二天,專職醫生會給新生兒母親一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新生兒父母要認真填寫;
3、到孩子出生醫院所在轄區的婦幼保健站后,找到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窗口,將準備好的資料交給窗口內的工作人員審核辦理;
4、工作人員審核完畢之后會將辦理好的出生醫學證明交付給辦理人。
出生證辦理條件如下: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入戶;
2、父母離婚的小孩跟隨撫養權屬方登記入戶。
出生證辦理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填寫《出生登記申報表》;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父母的結婚證,離婚的需要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說明;
4、出生醫學證明;
5、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
綜上所述,出生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在中國領域內出生的事實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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