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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哪些認定標準(家暴怎么認定)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12-30 10:04:38

家暴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普法內容

一、家暴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1、主體是家庭成員之間;
2、家庭成員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肉體摧殘式,直接通過一些傷害手段讓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通過一些言語讓受害者的精神受到極大的損害;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進行性行為,或者發生性行為的方式讓配偶無法接受;
(4)虐待體罰式,通過打罵、不給看病、強迫勞動等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虐待;
(5)經濟虐待式,通過拿走全部工資、限制其花錢等行為在經濟上進行虐待。
3、家暴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結果,這里的傷害可以是身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4、一般情況下,家暴存在一定的次數,雖然法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并不要求經常性和持續性,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于家庭內部,存在一定的隱蔽性,因而在有些情況下,需要存在一定的次數;
5、要區別家暴和一般的家庭沖突,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糾紛,就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
二、當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保護好自己,避免正面沖突;
2、向家人、親屬、警察或者相關機構進行求救;
3、可以尋找相關組織進行幫助,愿意繼續生活的,可以讓其進行調解,讓對方知道家暴的違法性;
4、心理產生問題的,應當盡快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
5、盡量收集以下證據:
(1)鄰居或者朋友們的證人證言;
(2)可以對傷口進行拍照,這個也可以用作證據;
(3)錄音錄像,監控有拍攝到家庭暴力畫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監控錄像;
(4)施暴方的自認書、悔過書或保證書;
(5)居委會、婦聯有出面調解的,可以讓這些機構出具書面材料;
(6)報警的,可以提供報警記錄和警察的處理結果的材料;
(7)去醫院就醫的,應當保留相應的驗收報告。
6、危急人身安全的,應當盡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然后及時和對方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眾所周知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而生活中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因此我們需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以下分享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1

   怎樣的行為算是家庭暴力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

  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婦女進行性行為、逼迫婦女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首先反家暴的法律規定是《婚姻法》中的規定,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另外,針對家庭暴力在我國的嚴峻形勢,應運而生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2

   1、偶爾爭吵、打鬧算不算家庭暴力嗎?

  欲圖結婚的男女雙方鮮有生活中所說的“受虐狂”。沒有任何一個人結婚是為了給自己制造生活的枷鎖。結婚是以男女雙方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換句話結婚預示著男女雙方對走到一起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家庭暴力”應該是每一個追求結婚的男女都反對的。

  然而由于男女雙方自小的生活環境、人生觀念、受教育程度、性格等方面的不同,導致男女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必然經歷各方面因素的磨合。因此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爾爭吵、打鬧屬于夫妻生活的正常的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

  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主要變現為: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因為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家庭暴力認定的誤區

   誤區一:家庭暴力僅限于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不僅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家庭成員是以“戶籍登記的家庭成員”為準。

   誤區二:家暴僅指對身體的暴力

  家暴不僅指對身體的暴力,還包括對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財產性權利。

   誤區三:施暴行為僅限于毆打等行為

  毆打、捆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施暴行為,比如一方將另一方鎖到居室,不準外出等。

   誤區四:只要實施了暴力行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如果僅是過失行為造成家庭成員受損,比如丈夫駕車不慎將妻子撞傷,就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誤區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認定的家庭暴力在結果上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爭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誤區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規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時間上需要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那么該行為性質才能升級為及虐待。

   3、家庭暴力應對策略

  (1)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員的侵害后,可通過報警、訴諸婦聯等手段解決,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則會觸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有明顯傷害的,可通過傷害鑒定、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有上述證據,可為離婚作好證據準備。

  (3)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避免再次受到傷害。

  (4)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議采用忍讓的態度。不要因為怕丟人、家丑不可外揚,而不積極維權。這樣只能讓施暴者一方更加肆無忌憚。

  (5)離婚。對于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夫妻關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選擇離婚,以徹底解脫。

  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家暴3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1、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2、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3、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具體怎么界定?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女子與男友戀愛同居期間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等原因,經常發生爭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僅堅決不同意,還多次對她進行辱罵,甚至用紅色涂料在她臥室墻上書寫其姓名以示威脅,并每天給她發短信進行恐嚇,揚言“分手就自殺”。rn這些行為,給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后經醫院診斷,她患上重度焦慮癥。為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后,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威脅申請人的裁定。rn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相比于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其對受害方的傷害不亞于身體暴力,應摒棄只有身體暴力才是家暴的錯誤觀念,對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說‘不’。”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之間使用肢體、語言、經濟等手段對家庭成員進行恐嚇、傷害、壓迫、控制、侮辱、辱罵等行為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對個人和家庭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應該及時尋求幫助,尋求相關法律和心理咨詢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具有傷害行為。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在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還應該包括間接家庭暴力行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進門、有病不給治療等。
(2)達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權行為發生在夫妻之間,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過于寬泛的使用,導致社會婚姻關系的不穩定,同時也為了區別家庭暴力與一般的夫妻爭吵,故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傷害后果”,但“一定傷害后果”如何理解?應達到什么樣的傷害后果才能認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從實踐經驗來看,一般需要證明家庭暴力,需要從兩個方面加以說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達到輕微傷以上;二是在時間上要具有延續性。
(3)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家庭暴力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雙方發生爭執,丈夫一時失手將妻子打傷或者在雙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傷,此時由于加害方是出于過失的心理,不應認定為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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