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9、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于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后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愿。
2)追懲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后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
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無限制,對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
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后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責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準并登記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從禁止出版的范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1.集會、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
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
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
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對我
國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
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
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秘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愿,而非為了娛樂。
3.由于集會、游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
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游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
過相關機關批準的制度;
2)批準制,即集會、游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
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
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游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
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準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松
;申報制處于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游行、示
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
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
利;
3)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準的內容
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準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
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
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
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
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一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1989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
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
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
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歐洲在反對宗教壓迫的斗爭中確立的,是言
論自由的先驅。
(二)我國仍要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它產生、發展和消
亡的過程,宗教存在的認識根源還遠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觀
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團結;
3.宗教信仰屬于思想領域問題,無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
4.宗教具有國際性,實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進國際交往;
5.在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
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應當:
1.公開的、有組織的;
2.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
序;
3.與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離;
4.非封建迷信活動;
5.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受外國宗教勢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一)人身權利的范圍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
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
嚴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
2)公民人格權的范圍:
①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榮譽權;
②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
③個人隱私權與個人意見權。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權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毀棄、偷閱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進行:
①決定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②法定原因--國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偵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證件或者情況緊急的也要制作搜查筆錄。
(二)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法的國家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行使
公安機關權力的機關。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現行犯罪、搜集犯罪證據、國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偵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著裝、出示證件、人數和筆錄等。
四、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一)批評建議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與
作風有權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有提出改進的主張和方案的權
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
1.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有關國家機關
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它有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的申
訴之分。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裁判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審查處理的行
為。它一般在申訴主體、申訴對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
訴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向其上級
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在申訴主體、申訴對
象、申訴期限、申訴理由和申訴效力等方面一般沒有特別的限
制。
2.控告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
有提出指控與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者予以制裁的權利。
3.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
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并處理,任
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同時,行使該權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三)取得賠償權
1.取得賠償權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
取得賠償的范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內容,從種類上看,國
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范。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
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
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
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
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
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品德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
。
2.受教育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主要包括九年制義務、崗前培
訓義務。
(二)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工作
,同時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
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興趣從事各項
文藝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憲法規定公民的四個基本權利
法律主觀: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只四種。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監督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文化活動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力有哪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都是保障中國公民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則。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了詳盡的規定: 關于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 關于人身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關于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關于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憲法在規定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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