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制執行多久上黑名單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通常法院會先采取強制執行,只有失信人按照法院判決書履行義務后,法院才會將失信人從失信黑名單中撤銷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強制執行 多久上黑名單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應該嚴格按照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義務。這個時候要是其中一方不積極履行,甚至有故意不履行的情況,那另一方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不過現在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是,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后往往是多長時間不履行的話,就會被納入黑名單呢?首先我們要知道,這里的“黑名單”并不是法律上面的專業術語,而僅僅是普通人常用的一種說法,這主要是指失信人員。由于近年來我國不斷的加大力度在打擊這種失信人員,因而一旦被拉入了黑名單的話,肯定就會對當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不便,甚至還會影響到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結合《 民事訴訟法 》中的規定來看,對什么時間會把被強制執行人拉入黑名單,其實法律中并沒有相應規定。只是說,在符合了規定的情形下,那么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同時依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主要包括限制失信人員購買飛機票、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等等。借這樣一種方式,對失信人員的生活、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從而督促其盡快的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按照最新修訂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來看,法院可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情形,主要就有六種,具體包括: 1、在被執行人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義務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 2、被執行人通過偽造 證據 或者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法人員執行 3、通過一些不法行為來規避執行,包括在 訴訟 或者仲裁過程中弄虛作假,又或者以隱匿、轉移自己個人財產等方式來逃避義務的 4、在規定的1年時間內,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違反了相應的財產報告制度 5、有違反《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關于限制消費令的行為,其中除了會對被執行人有所限制之外,其實還有可能牽扯到被執行人的子女,如明確規定了其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6、在不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履行簽訂相關和解協議。雖然和解協議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在無正當利益并且還拒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必然也是會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所以說,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后,就應該積極的履行其中的義務,如果此時認為 判決書 、裁定書中的內容有錯誤的話,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再審,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之后,那最后的才有可能推翻生效的判決、裁定。不過我們也要格外注意,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看,即使申請了再審,其實也是不能停止執行之前的判決、裁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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