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止審理的條件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申請的條件有: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一、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二、什么是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
三、中止執行的程序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到高級人民法院怎么申訴?
到高級人民法院怎么申訴?申訴狀已經寫好了,怎么申訴?直接寄信過去?還是怎么樣?寄信的話,地址是和郵編是什么?可以告訴我嗎?一般高法是不予受理的,應先到中法 在到高法 也可以向人大或者檢察院進行申訴 你寄信那就寄掛號信了 當然是你們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了 自己可以去查查 一下是申訴的解釋 你可以參照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于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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