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2、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3、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二、詐騙罪應該如何處罰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客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詐騙罪立案標準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附:盜竊罪立案標準(一)立案標準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二)相關規定1、《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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