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哪些違約責任
一、 保管合同 有哪些 違約責任 1、《 民法典 》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 孳息 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 1、如約定訴訟 管轄 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 訴訟 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2、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3、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 人民調解 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簽訂了新的合同。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保管 合同違約 責任?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當事人簽訂保管合同的,其中可以約定日后產生糾紛的時候解決的方式,常見的就包括約定起訴的法院、約定仲裁等等。而要想解決保管 合同糾紛 ,就應當知道如何解決保管合同糾紛。不論如何合同雙方在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保管人違約責任范圍有哪些
保管人違約條件有:
1、倉儲物必須是在儲存期間毀損、滅失;
2、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違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不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儲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
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從性質上而言,違約金是“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具有賠償性,同時,又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具有懲罰性。在倉儲合同中,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對違反倉儲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做出的預定的賠償金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程度的損失,而且這種數額超過違約金數額時,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賠償,以補足違約金不足部分。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后,不論其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必須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或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違約金。根據法律、法規對違約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確規定,法定違約金又可分為兩種。一是固定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規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動比率的違約金,即有關法律只規定了違約金上下浮動界限的百分比,具體比例由當事人在此范圍內約定。對于倉儲合同,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固定比率的違約金,而沒有規定浮動比率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倉儲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沒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過高會加重違約方的經濟負擔,過低又起不到其應有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發生沖突時,應當是約定違約金優先適用,但在充分尊重約定的前提下,依誠實信用及公平原則,國家對約定違約金進行適度干預也是完全必要的。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下,在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在對方還有其他損失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承擔違反合同責任的形式之一,損害賠償最顯著的性質特征即為補償性。在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情況,損害賠償的賠償金是用來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如果違約金已能補償經濟損失,就不再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只要造成了損失,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賠償金是對受害方實際損失的補償,是以彌補損失為原則的。
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又稱實際損失,是指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違法行為所直接造成的財物的減少。如倉儲合同中倉儲物本身滅失或毀損,為處理損害后果的檢驗費、清理費、保管費、勞務費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害事態繼續擴大的直接費用支出等等。
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倉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以獲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潤的損失,主要是指被損害的財產可以帶來的利潤、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的損失等。
盡管違約方承擔的是完全賠償責任,但是損害賠償也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于訂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應注意避免損害賠償的擴大。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受害一方當事人有及時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部分要求賠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或者向法院請求強制違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而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辦法代替履行。
通常來說,繼續履行有下列的構成要件:①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②違約一方的倉儲合同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③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本身的性質和法律;④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在倉儲合同中,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取決于倉儲合同非違約一方的當事人,他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4、采取補救措施
所謂補救措施,是指在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為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由違約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如倉儲物的更換、補足數量等等。從廣義而言,各種違反合同的承擔方式,如損害賠償、違約金、繼續履行等,都是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它們都是使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有效的補償與恢復。因此,這里所稱的采取補救措施僅是從狹義上而言,是上述補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倉儲合同中,這種補救措施表現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償付額外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運雜費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實物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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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兩公司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在2002年3月5日簽訂了倉儲合同,期限10個月(從2002年4月15日起到2003年2月15日止)。合同規定,總保管倉儲費10萬元,雙方中若一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額為總保管倉儲費的20%。另外,發貨方預交了2000員訂金給倉儲公司。合同簽訂后,倉儲公司清理合同預訂的倉庫,并拒絕了其他人的倉儲要求。rn 但在2002年3月27日,倉儲公司準備接貨時,發貨方以找到更便宜的倉庫為由,拒絕發貨,除非倉儲公司降低倉儲費。倉儲公司不同意,并于2002年4月2日再次遭到發貨方的拒絕發貨。rn 4月5日,倉儲公司將發貨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并支付倉儲費。但發貨方以合同以履行,不存在違約問題回答法院提問,并拒絕賠償、支付倉儲費并索要訂金。rn 問題:rn1.倉儲合同是否生效?rn2.倉儲公司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rn3.如果你是法官應怎么判決?rnrn案例二:原材料銹蝕的責任rn 某公司把從外國進口的原材料運到甲配送企業的倉庫。配送企業負責確定分貨、配貨計劃和每日的配送數量,然后將配好的貨物直接送到生產廠的流水線。某日。倉庫在接貨時發現原材料有部分銹蝕。rn 問題:rn1.損失由誰負責?rn2.如果是在配送企業將原材料送到生產廠時發現的,損失又有誰負責?rnrn緊急緊急~~大家幫幫忙!!~~一、1、合同生效,合同法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02年3月5日成立
2、違約金是合理的,但是本人覺得索要倉儲費沒有依據,因為倉儲合同未實際履行(貨實際上沒讓你看管)。
3、法院應該會判發貨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具體的判決還是要看倉儲人的請求。因為訂金和違約金只能主張一項,如果主張訂金罰則,不得超過主合同數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即約定50%的話,只有20%有效。如果主張違約金,法院也會考慮違約金是否過高或過低(主要是同實際損失相比較的)。
二、這個案例不太清楚,能不能說的詳細點,特別是他們之間的關系方面。比如:配送企業與某公司的關系,生產廠與配貨企業的關系(他們是一家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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