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職業病鑒定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協商鑒定繳費事宜;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的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
2、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綜上所述,個人當然是可以進行職業病的鑒定的,只要個人攜帶好有關證件資料到診斷機構申請鑒定即可,認定為職業病職工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待遇。
要申請職業病鑒定,得按照下列的步驟:1、您先將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您去醫院拿到的診斷證明書,拿到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2、然后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就會將您上交的資料進行審核。3、接著您去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隨機抽取專家,讓他們對您的申請進行鑒定,得出結果。這樣就完成了職業病的鑒定。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塵肺病是需要先診斷再鑒定,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的有關材料。鑒定流程如下:
1、申請。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
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章對職業病診斷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擴展資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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