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GB4661-8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傷亡事故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壓力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1、儲油罐倒塌事故
2013年1月31日凌晨,江蘇省泰州市某過船港務油罐區發出一陣巨大的轟鳴聲,伴隨著轟鳴聲的是儲量為7000噸的儲油罐T804號轟然坍塌,罐內儲存的油品一瞬間傾瀉而出,當場造成2死3傷的重大安全事故;在倒塌儲油罐的強勁沖擊波之下,周圍的4個儲油罐和港務區墻體也造成不同程度的移位和傾倒。
2、大型塔吊踏步板斷裂倒塌
2012 年6 月15 日晚上, 江蘇省泰州市某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重大事故,造成一人當場死亡。
當時,塔吊安裝單位作業人員進行QTZ63-Ⅱ型塔機頂升作業,在進行第二節標準節的第一步頂升時,當液壓系統頂升油缸將塔機外套架及上部頂起高度約1米左右,標準節的踏步板突然撕裂,塔機外套及上部結構下墜,在巨大沖擊力作用下,平衡臂失穩折彎砸向塔身,砸中作業人員,造成傷亡。
法律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事故的分類:分類原則,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將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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