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的賠償是: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這里規定的只是對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后,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回的,對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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