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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理(土地法關于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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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置)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并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于2005年3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對于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計劃控制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布局規模
(一)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計劃控制。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統籌安排并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組織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村土地利用規劃,要與城鎮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農民住宅建設用地范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為控制,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即“兩圖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張榜公布,指導農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規范有序進行。
(二)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和規模。市、縣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結合城鎮規劃,合理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結合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新農村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保留、調整和重點發展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統籌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生活、生態、生產用地需求,合理確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設用地規模,指導農民住宅和村莊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三)改進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方式。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地在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落實占補平衡。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結合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結構調整,重點用于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控制自然村落無序擴張。
二、嚴格標準和規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范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后,鄉(鎮)國土資源所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并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和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范,并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要摸清宅基地底數,掌握宅基地使用現狀,并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做到變更一宗,登記一宗。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申請、審批、利用、查處信息上下連通、動態管理、公開查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九)嚴控總量盤活存量。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一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因地制宜、按規劃、有步驟的推進農村居民點撤并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規劃的居民點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對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近期規劃撤并的村莊,不再批準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指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穩妥地開展“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一宅基地面積標準。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范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四、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是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動態巡查負直接責任。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自治組織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責任機制,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共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亂占行為。各地要認真負責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對未經申請和批準或違反規劃計劃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當限期拆除、退還土地并恢復原狀。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后,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予以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占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對一戶違法占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后應收回一處。
(十五)加強指導,不斷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調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主動采取措施解決,并及時上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農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農民合法居住權益得到保障。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暫行辦法

法律主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各省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或者條例,例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 結婚 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 土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手續。 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 農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21〕234號)規定: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 土地出讓金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 法規 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 管制 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 土地使用證 。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法律客觀: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新辦法是什么

近年來,農村宅基地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政府出臺了新的辦法,為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新辦法是什么?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農村宅基地新辦法是什么:

一、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該辦法于2018年3月頒布實施,主要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使用權的獲取、交易、變更、續期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1. 不得低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平均建房面積設置宅基地使用面積。

2. 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所有土地經村民大會批準后,可通過競配、拍賣、協議到期續期等方式分配宅基地使用權。

3.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以及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政府有權對違反規定的宅基地使用行為進行處罰。

二、農村危房改造新政

為改善農村地區的危房問題,促進行業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國家出臺了農村危房改造新政。

1. 改造范圍:新政針對危房改造范圍進行了明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上已建的危房。

2. 政府補貼: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將提供財政資金補貼,改造補貼標準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決定。

3. 建筑標準:危房改造要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建設、工程、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

三、農村宅基地流轉新政

為了發展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提高農民的使用權價值,我國頒布了農村宅基地流轉新政。

1. 依法自愿流轉:農村宅基地流轉是以宅基地使用權為基礎,經村民自愿的原則進行。

2. 流轉方式:農村宅基地可以通過轉讓、租賃、股權制度等方式進行流轉。

3. 流轉權屬保障:宅基地經流轉后,流轉方按流轉合同的約定享有流轉土地的使用權。

四、農村宅基地擴容新政

為解決農村宅基地面積不足的問題,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活條件,國家出臺了農村宅基地擴容新政。

1. 擴容策略:新政允許宅基地的合理擴容,通過宅基地的二次分配、土地增減掛鉤等途徑解決宅基地面積不足問題。

2. 擴容范圍:擴容政策適用于現有宅基地已難以滿足農民居住需要,且土地資源充足的地區。

海豹搬家

農村宅基地法律規定

一、怎樣認定農村“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戶”一般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注意是兩個條件:一是戶口要在本村,二是要能夠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者缺一不可。

二、未分戶的情況下,能進行確權登記嗎?

《通知》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在未分戶的情況下以是否分開居住為準,分情況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一)未分戶已分開居住的

符合當地分戶建房規定沒有提出申請,但已實際新建房屋分開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二)未分戶未分開居住的

未分戶也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面積標準總和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三、外嫁女,兩頭空?

為了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通知》明確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外嫁女沒有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那么依然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

四、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五、哪些情況下不能申請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六、申請宅基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的書面申請;

(二)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在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交村委會審查;

(三)審查通過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四)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五)農戶建房完工后,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六)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農民進行異地宅基地申報,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村民在本村異地新建房屋,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二)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三)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四)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八、村民在原地翻建房屋,需要申報嗎?

需要申報,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二)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三)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四)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九、申請的宅基地需在多長時間內建房?

國家規定申請的宅基地需在兩年內建房,若未在規定時間內建房,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

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占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占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同時《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按照各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相關的規定,全國并沒有統一的計算方法,因為涉及山區、平原、草原等地理形勢的因素,每個地區的政策不同。

十一、在宅基地上建房,房屋面積標準是多少?

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

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注: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十二、農村自建房,能蓋幾層?

農村蓋房要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我國對農村自建房有一定的標準,但各地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一)2-3層:適用于從事農村生產和庭院經濟的農戶;

(二)4-5層:適用于脫離農村生產的農戶;

(三)層高最高不得超過3.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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