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與產權房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產權房是指具有國家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產權清晰的房產,包括住房和商業用房以及綜合用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2、性質不同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該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隨著出售而變為私房。
產權房是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并產權房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
3、買賣
產權房
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后擁有全部產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
公房
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產權房
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一、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所謂的公房使用權,應是指我國城鎮居民以名義上的租賃,實質上的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 房屋租賃 權。它包括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這種單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福利住房分配特色的體現。 通常公房使用權的承租人,均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積大小與其 工齡 、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建立起的職工與單位或者國家房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房屋承租關系,但住房的所有權仍歸單位所有,職工以支付低租金使用。 公房使用權由于具備使用權人對公房的實際控制權、支配權,所有人的權利被虛化、弱化,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受到使用權人的限制,以及公房還凝結著職工的勞動價值,基本符合用益物權特征,因此屬于用益物權。 二、哪些情況下公房不能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 拆遷 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 抵押 且未經 抵押權 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 法規 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綜上所述,在福利分房時代,很多居民拿到了政府分的公房,有的沒有產權而有使用權,對于公房使用權的性質,應該認定是有益物權。使用公房的人對房屋有實際的控制權和支配權,這樣所有人的權利被虛化。公房不能隨意買賣,對于產權共有的,其它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售。
公有住房可以辦產證嗎
公有住房不可以辦產證。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也無法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產權證。
公有住房屬于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有住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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