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退還的,但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商退還定金,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退回全部定金或是一部分定金,如果出租人不同意退還的話,即使去起訴,定金也是不能退還的。因為定金是具有擔保性質的。
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沒收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租房交定金沒簽合同定金是否能退需視情況而定:
1、可以跟房東協商退還,如果房東不同意退還定金,則一般情況下定金是不能退還的;
2、繳納定金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8周歲的人,出租人應當會返還定金;
3、出租房屋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造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會返還定金。
4.由于收受定金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而無法簽訂合同,給付定金一方可以請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
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3、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4、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中,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雙方一般會簽訂個定金合同,由租客支付定金。如果之后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定金是否可以退要看情況,房東違約不簽訂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定價賠償,返還給租客。如租客違約,則房東將定金作為違約金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