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房產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于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于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
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共有房產
一、怎樣認定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怎么辦
生活中關于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導致的糾紛非常多,其中不僅涉及房屋共同所有人的利益,也牽扯到房屋的買受人的問題,以下為關于一方擅自處置共同房產的各種情形的分析:
1、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兩個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為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該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出賣人無權處分標的物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這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為債權,而房屋的所有權為物權,這是兩個權利體系。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為夫妻二人共同。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房屋的買受人可基于債權請求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對價,并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的;
對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認為若買受人受讓該房屋是善意(指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已經實際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的前提下,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應認定為有效。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善意取得制度。這時候,構成對于其他共有人的損失,應當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明確登記的權利人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方支付合理對價,但雙方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
三、離婚時貸款買的房怎么分割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對夫妻共同房產怎么判
法律主觀:
(一)法院可以通過調查等方式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共有房產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按其形成時的情況不同,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三)共同共有是共有人都不能在共有的房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平等的義務。如配偶之間對房產的共有,除了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均為共同共有。,(四)共同共有的房產若要轉讓,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任何一個共有人都不能擅自處分,否則這種處分將被認定為無效。,(五)對于一些形成時間較久的共有房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共有人都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各自的份額,應當認定這種共有為共同共有。,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益,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同樣要進行分割:,股權屬個人婚前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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