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征地遷墳每一座補償全國各地標準不一樣,沒有固定標準,由地方制定標準,因此若是需要咨詢關于遷墳補償標準方面的知識最好的辦法是咨詢本地律師,每個地方標準本地律師更為了解。
以下列出幾個范例: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顯示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準為650-2000元/座。
2009年《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遷墳,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根據《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混凝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元;尸骨罐400元。
拓展資料
關于我國的征地補償:
我國的征地補償,不僅包括土地,而且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除此之外還包括安置補助費(這是我國特色之處)。
關于補償的標準,從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就開始以被征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為基數計算補償標準。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頒布后,開始以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補償的標準。
補償的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實踐中征收農民宅基地和房屋時,也存在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重建或者房屋置換的方式。
為妥善解決我國當前由于征地補償引發的社會矛盾,同時確實貫徹落實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思路,建議《土地管理法》修訂時,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征地補償制度:
首先,明確補償的原則,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其次,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內容應當包括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尤其是房屋的補償。第三,關于補償標準,應當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上升為法律。
參考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及借鑒
目前,關于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以甕安縣為例,墳墓搬遷補償標準:
(一)墳墓補償標準:有碑料石墳2000元/座(雙墳3000元/座)、有碑毛石墳1800元/座(雙墳2500元/座)、有碑土墳1600元/座(雙墳2400元/座)、無碑毛石墳1600元/座、無碑土堆墳1500元/座。
(二)搬遷墳墓墓地補償:每座搬遷的墳墓按1980元/穴補助墓地。
遷墳補償協議書需完善以下資料
協議書:須包括以下內容:
1、事由;
2、補償標準;
3、補償范圍;
4、補償內容及數量;
5、補償金額;
6、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7、墳墓的遷移時間;
8、法律責任等。
9、協議的份數;
10、合同簽訂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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