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區征地補償政策是什么?
一、涪陵區 征地補償 政策是什么? 依據《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布 征地 公告時具有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和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征收范圍內的 農村宅基地 和林地面積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 宅基地使用權 范圍內的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對土地征收范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準征收的林地面積為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后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征收 集體土地 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二、涪陵區 房屋拆遷補償 (一)凡采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 拆遷 戶,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采取統建優惠 購房 方式的被拆遷戶,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 安置房 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戶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為: 3人(含)以下戶:700元/戶·次。 4人(含)以上戶:1000元/戶·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戶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為2000元/戶。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 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后,房屋殘值由征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 鋼砼結構:30元/平方米。 磚混結構:20元/平方米。 其余結構:10元/平方米。 在城市化的改造和基礎設施的修建過程中產生的征地的問題,前期因為政策的不透明化和不合理造成了很多的負面的時間,讓民眾對這一工作怨聲載道,影響了政府的形象。現在各地區都在不斷地修訂相關的標準更貼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強拆房屋怎么賠償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違法強拆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標準
1.賠償范圍: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秶屹r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的范圍,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重新建造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當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產權調換安置房或特殊情況安置指標回購、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附屬物、室內物品)等。
2.賠償方式:在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上,雖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是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從切實保障其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賠償義務機關仍有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當事人的賠償方式(貨幣賠償或產權調換)選擇權。要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產權調換權益,避免因房地產價格上漲、采取單一貨幣賠償難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益。
3.賠償標準:首先,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其次,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兼顧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當地政策規定及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統籌考慮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確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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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有哪些
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際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后,原建(構)筑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5%至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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