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禁養區養殖場的補償
一、養殖場禁養關停補償標準怎么規定?
1、①養殖設棚舍補償;
②養殖棚舍附屬物補償;
③土地補償;
④停產補償;
⑤養殖設施工具補償;
⑥不可移動設備補償;
⑦搬遷補償;
⑧臨時安置補償。
2、補償標準:按照我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的文件明確指出,畜牧業發展規劃,當地土地規劃,治理環保問題等需要整改或者劃定禁養區域的,導致養殖戶需要關閉或者搬遷養殖場,給養殖戶造成一定的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當地公布為準。
二、五大禁養區域
國家三令五申,以下5大地方都屬于禁養區域:
1、居民飲水水源保護區;
2、風景旅游區和自然保護區;
3、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文化區;
4、居民聚集地或者醫療教研人口集中區;
一、因禁養區關停養殖場怎么補償
養殖場因劃定禁養區而需要關停拆遷的,對養殖場進行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養殖場拆遷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補償:
1、對養殖場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我們所講的建筑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2、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一般來說,規模養殖場都是專業化養殖,辦理了養殖證,有一些甚至是企業經營,有辦理營業執照,而拆遷帶來的就是生產經營的中斷甚至是終止,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方應當基于養殖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對存欄禽畜的出清的補償:遇到拆遷,但是圈里生豬還沒有長成、雞還沒有長大,賣不上錢,而如果因為拆遷必須要處理,那這個損失應當由拆遷方補償給養殖戶,這就是存欄禽畜的出清補償。
法律依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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