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并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
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
(依據:征地補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
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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