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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拆遷賠償(高分求助 搬遷補償的問題)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1-13 06:54:07

大竹東柳新城規劃在哪里

北湖公園。
按照縣委縣政府要求,北湖公園項目計劃于2021年12月前開工建設,具體開工時間,以項目實際情況為準。
二、關于北湖公園規劃范圍內拆遷何時啟動的問題。北湖公園規劃范圍內拆遷工作由大竹縣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經溝通,目前該單位已完成北湖公園規劃范圍內房屋拆遷安置費用測算,正在擬定拆遷安置方案,待縣委縣政府審定后,即可開展相關工作。

四川大竹石河鎮周邊的房子會拆遷嗎

會拆遷。
石河鎮位于達州市以南,大竹縣以北,被譽為大竹經濟北大門。石河鎮舊稱石河場,因老鎮街道用硬石板鋪設,因地勢較低處匯流成河,故稱石河,又被譽為中國香椿源。

四川省征地對魚塘 果園補償

我有20畝果園,包括17畝的魚塘!是租生產隊啊!rn現在被占用。我想問問國家或四川省對我這種情況的補償是怎樣規定的!rn謝謝回復!
第五條 工程用地補償標準:

(一)水田按不超過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六倍予以補償;

(二)旱地、菜地、魚塘、藕塘、果園按其不超過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予以補償;

(三)幼果(未結果)園地可按其長勢與鄰近果園平均年 產值的 十至十二倍補償;

(四)未計稅的開荒地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五)使用林地(指經濟林和用材林)按被使用地平均年產值的 五至十倍補償;

(六)其它土地在不超過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百 分 之五十額度內補償。

第六條 補償主產品前三年年產量的資料用當地縣以上統計部門 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的前三年年產量的平均數為準。
主產品 的計算單價采用國家規定價和市場價的綜合平均價,國家沒有規定價 格的產品參照當地常年市場平均價格 。

副產品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花生藤、稻草按其主 產品年產值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蔬菜、蓮藕和其他作物的副產品按其 主產品年產值的百分之十計算;
沒有價值的副產品不予補償。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農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
沒有 農作物的不 予補償。
開始協商補償或政府有關部門已發出通知后搶種的作物不予 補償。

第八條 青苗補償標準:

(一)水田青苗:一類每畝四百元,二類每畝三百元,三類每畝 二百元;

(二)菜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五十元,二類每畝 二百五十元, 三類每畝一百五十元;

(三)旱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元,二類每畝二百元;

(四)甘蔗:每年每畝八百元;

(五)魚塘:一類每畝一千元,二類每畝七百元,三類每畝四百 元;

(六)茶樹:葉蓋直徑二米以上的 每棵三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二 米的每棵二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一米的每棵十元;

(七)香蕉:不足五棵的每墩五十元,不足十棵的每墩一百元, 十棵以上的每墩一百二十元;

(八)木瓜:有果產,大棵二十五元,小棵十元,無果產,每棵 五至十元 ;

(九)菠蘿:有果產的每棵二元,無果產的另議;

(十)竹林:毛竹每株三元五角,最多按每畝八百株賠償。
大竹 每墩三十株以上的七十元,每墩二十至二十九株的五十元,每墩十至 十九株的三十元,每墩不足十株的二十元,小竹每墩二十株以上 的二 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十元,不足十株的每墩五元;

(十一)松、雜樹:樹高五米以上每棵六元,三至五米每棵四元, 不足三米每棵一至三元。
密度最多按每畝松樹一百一十棵、雜樹二百 棵賠償;

(十二)杉樹:按每畝二百棵以內賠償。
十 米以上每棵二十二元, 不足十米的每棵十二元,不足五米的每棵九元,不足三米的每棵五元, 不足一米的每棵二元。

第九條 零星果樹補償標準:

(一)荔枝:優良品種(糯米?、桂味)有果產,大棵四千元至 五千元,中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小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
無果 產,樹高一米以上每棵三百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一百五十元。
一般品 種(米枝、黑葉等)有果產,大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中棵二千元 至二千五百元,小棵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無果產,樹高一米以上每 棵二百元,不足一米每棵一百元 。

(二)龍眼、沙梨、柿子、柚子:有果產,大棵六百元,中棵四 百五十元,小棵三百元;
無果產,樹高二米以上一百元,不足二米的 五十元。

(三)黃皮、柑、桔、橙、枇杷:有果產,大棵二百五十元,中 棵一百八十元,小棵一百元;
無果產, 三十至七十元。

(四)桃、李、梅、番石榴:有果產,大棵一百元,小棵五十元;
無果產,大棵三十元,小棵二十元。

上述果樹砍伐后,如果電力部門需要長期使用土地,則再按上述 相應的補償標準的增補百分之十。

第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房屋的不同結構、新舊程度和 設施予以補償:

(一)土墻瓦頂房屋,檐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一百 二十 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 以一百二十元為基數增加百分之三;

(二)磚墻瓦頂房屋,檐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二百元, 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 百元為基數增加 百分之三;

(三)鋼筋水泥結構(含框架結構)的房屋,樓層高三米以內的, 每平方米補償二百五十元;
樓層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 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五十元為基數增加百分之十。
房屋的 地面或墻壁有其他特殊裝飾的(階磚、瓷磚 、馬賽克等),可根據實 際情況適當增加補償費。

(四)陽臺、外走廊,按同一房屋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算補 償;

(五)室內照明線路及水管均已包括在房屋本身補償標準內,不 得另計補償費用,如無水電設施的房屋,可扣減其百分之一以內 的補 償費;

(六)土墳每穴補償三十至四十五元;
一般磚砌或水泥結構的墳 墓每穴補償一百至二百元;
下葬兩年以內的,按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補 償費;
壇每個補償十五至二十元。
個別特殊的墳墓,可給予適當增加 補償。

第十一條 在協商征地拆遷 方案后搶建的房屋、設施,一律不予 補償。

第十二條 石場補償標準:

(一)未經批準,私自開采的石場不予補償;

(二)經批準,正在開采的石場,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生產的,按 停止部分當年的年產量計算補償停產損失,其他設施費用 按實際情況 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工程建設中需要采石取土(沙)而需征用或臨時使 用的土地,按國家和省的有關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核電、蓄能配套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 建設用地的補償。
工程 沿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應以任何借口妨礙工程 的進行。
違者,由磽a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拆遷”原則,嚴禁先拆遷后安置,確需過渡的,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農房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12個月,城市房屋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堅持“對等略好”原則建設安置房。基本形成“經濟補償、居住安置、就業扶持、社會保障”四位一體的補償安置機制。同時嚴格控制征地拆遷規模,對脫離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征地拆遷項目,不予審批;對拆遷矛盾突出,上訪量居高不下的地區,不予征地拆遷;對補償政策、費用、安置房資金未落實的新項目,不予批準征地。
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確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因政策不落實、履職不到位、群眾反映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引發惡性事件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嚴肅查處拖欠、截留、挪用、貪污土地補償費用以及征地拆遷中不依法辦事、濫用強制手段,弄虛作假、瞞報壓報信息等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權益。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今后凡各類新征建設用地報批,都必須有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承諾,確保項目用地征地補償和農民拆遷資金的落實。
四川省建設廳:各級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拆遷人加快安置用房建設,對到期未安置的被拆遷人,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要將2004年1月1日以后新產生的符合條件的失地無業農民全部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對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失地無業農民實施養老保障,將法定年齡內失地無業農民逐步納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川省民政廳:對符合條件的失地農轉非人員和失地無業農民,全面實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
來源:人民網
(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處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興建廠礦、鐵路、交通、水利、國防等工程,進行文化教育衛生建設、市政建設和其他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時候,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既應該根據國家建設的實際需要,保證國家建設所必需的土地,又應該照顧當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須對被征用土地者的生產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對被征用土地者一時無法安置, 應該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擇地征用。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一切目前可以不舉辦的工程,都不應該舉辦;需要舉辦的工程,在征用土地的時候,必須精打細算,嚴格掌握設計定額,控制建筑密度,防止多征、早征,杜絕浪費土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的,應該盡量利用;盡可能不征用或者少征用耕地良田,不拆或者少拆房屋。
第四條 征用土地,須由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機關負責批準用地的數量,然后由用地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一次或者數次核撥;建設工程用地在三百畝以下和遷移居民在三十戶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委員會申請核撥。
用地單位申請核撥用地時,須送交征用土地申請書(詳細注明土地的屬境、位置和經批準的數量),并附對被征用土地者的補償、安置計劃,以及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附平面布置圖),施工時間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縣級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但是申請核撥鐵路、公路路線用地和國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種附件確有困難的時候,經過批準用地數量的機關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補交。
第五條
土地經核拔以后,用地單位應該協同當地人民委員會向群眾進行解釋,宣布對被征用土地者補償安置的各項具體辦法, 并給他們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使群眾在當前切身利益得到適當照顧的情況下,自覺地服從國家利益和人民的長遠利益,然后才能正式確定土地的征用,進行施工。如果征用大量土地,遷移大量居民甚至遷移整個村莊的,應該先在當地群眾中切實做好準備工作,然后把有關征用土地的問題,提交當地人民代表大會討論解決。
第六條
遇到臨時搶險或者緊急用地的情況,如果事前來不及完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可以先行進入地內施工,同時盡快補辦征用土地的手續,并向群眾進行解釋。
第七條
征用土地,應該盡量用國有、公有土地調劑,無法調劑的或者調劑后對被征用土地者的生產、生活有影響的,應該發給補償費或者補助費。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會同用地單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評定。對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產量的總值為標準; 對于茶山、桐山、魚塘、藕塘、桑園、竹林、果園、葦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通辦理。
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須拆除房屋的情況,應該在保證原來的住戶有房屋居住的原則下給房屋所有人相當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給補償費。
對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樹木等物和農作物,都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給補償費。
第八條
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或者補助費以及土地上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和農作物的補償費,都由用地單位支付。
征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或者補助費發給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補償費或者補助費發給所有人。土地上的附著物和農作物,屬于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補償費發給合作社;屬于私有的,補償費發給所有人。
第九條
征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認為對社員生活沒有影響,不需要補償,并經當地縣級人民委員會同意,可以不發給補償費。
征用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員的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從事農業生產, 又不以土地收入維持生活,可以不發給補償費,但必須經本人同意。
第十條
征用城市市區內的房屋地基, 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屬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補償;如果分屬兩人,可以根據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況酌情補償。
市區內沒有收益的空地,可以無償征用。
第十一條
用地單位對準備申請征用的土地進行測量、勘探的時候,應該先征得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測量、勘探使土地所有者受到損失,應該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修建工程進行中,需要臨時使用征用范圍以外的土地,作為堆存材料的場所和運輸道路等,商得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可以租用或者借用。因進行修建工程而使未被征用的土地受到損失的時候,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該給土地所有者以應得的補償。
第十三條
對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農民,當地鄉、鎮或者縣級人民委員會應該負責盡量就地在農業上予以安置; 對在農業上確實無法安置的, 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勞動、民政等部門應該會同用地單位設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對就地在農業上和在其他方面都無法安置的,可以組織移民。組織移民應該由遷出和遷入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共同負責。移民經費由用地單位負責支付。
第十四條 已經征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應該將征用的土地,繪圖造冊, 一式兩份, 送當地縣或者市人民委員會審核蓋印后,一份存縣或者市人民委員會備查,一份由用地單位自己保存。
第十五條 已經征用的土地,如果用地單位因計劃變更或者其他原因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必須把不使用或者多余的土地交由當地縣級人民委員會撥給其他用地單位使用或者交給農民耕種。
已經征用的土地,如果在種植一季農作物的期間暫不使用, 在不妨礙建設用途的條件下, 應該交給農民繼續耕種。對有農作物正在生長的土地,應該盡可能等到收獲以后動用。
第十六條
被征用土地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時候,由當地人民委員會通知墳主遷移。用地單位應該發給適當的遷葬費, 并照顧當地的風俗習慣妥善處理。無主的墳墓, 由用地單位代遷。無地遷葬的, 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協助找地遷葬。遷移烈士的墳墓應該通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
被征用土地內,如果有值得保存的文物和名勝古跡,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應該會同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文化部門妥善處理,負責保護。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修建工程進行中,對于同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密切關系的水源、渠道、交通等,應該會同當地人民委員會妥善處理,不準輕易阻斷和破壞。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需用國有、公有土地,應該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核撥,并且向群眾進行解釋。
撥用農民耕種的國有、公有土地的時候, 可以根據他們的生活情況,由用地單位給以適當補助。對地上附著物、農作物的補償和對原耕種這些土地的農民的安置, 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撥用國家機關、部隊、企業、學校、人民團體等單位正使用著的國有、公有土地的時候,對原使用單位遷建所必需的房屋和地基等問題,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會同申請用地單位和原使用單位,本著緊縮用地、用房和節省國家財政開支的原則協商處理。原使用單位能夠自行解決的,盡量自行解決;原使用單位無法自行解決的,盡量采取互換、調劑辦法解決,無法互換、調劑的,由申請用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原來依靠公有土地收入興辦的公益事業,在這項土地被撥用后,仍須續辦而經費無著的,應該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按照事業的性質分別在主管部門的事業經費內開支;如果無法開支,應該及時報請上級人民委員會解決。
第二十條
公私合營企業、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用地以及群眾自辦的公益事業用地,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援用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和用地單位的上級機關, 應該對已經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情況, 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如果發現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浪費土地和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應該及時予以糾正, 情節嚴重的, 應該追究責任, 嚴肅處理;對征而不用和多余的土地,在不妨礙建設用途的情況下,必須及時收回。
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應該將征用土地的情況和問題,定期綜合上報。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地區征用土地的辦法;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變通辦理。
根據國務院文件刊印
注釋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五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同年十二月五日政務院公布施行,已收入本書第四冊。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八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對此《辦法》進行了修正,經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批準,同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大竹清水高鞏村拆遷戶有那些

大竹清水高鞏村拆遷戶有游家村。大竹縣游家村拆遷為進一步加強縣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保障被拆遷戶合法權。安徽省阜陽市政府網站在互動欄目中,區國棉四廠最新拆遷消息保定高碑店違建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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