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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房子,如何能成為婚后共同財產?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4 23:09:55

結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我和我男友在談戀愛時他家出錢購買了一套按揭的房子,在還沒有交房時我們結婚了,這房子算不算我們的共有財產?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后共同還月供,房屋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綜上所敘,婚前購房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算。
  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雙方共有的。
  舉例說明:
  老公婚前購買房子時其價值100萬,老公首付了50萬,按揭20年,每個月還5000元,結婚三年后離婚(假設離婚時房屋價值仍為100萬),則老公需要支付給妻子5000*50%*12*3=90000元,結婚四年離婚的話則應支付5000*50%*12*4=120000元,依此類推。

  上述例子是在假設房屋價值不變的情況下,而進行的共同財產分配。現實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
  那么房屋價值發生變化后,該套房屋如何分配呢?
  第一,房屋增值了。還是以上的例子,只是離婚時,房屋漲價了,漲到了120萬,那么除了上述例子中的按揭款有妻子的一半外,增值的20萬,也有妻子的一半!
  第二,房屋貶值了。還是上述的例子,只是離婚時,房價跌了,房子只值80萬了,妻子仍然有權分配得到從結婚至離婚時已經交納的按揭款之一半!

  婚姻法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此條,婚姻存續期間的按揭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根據此條,老公婚前購買并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所有權歸老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此條,房屋增值部分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如果公正了,就是共有的。

沒有公正,房產證件上寫的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只要沒事先公證,婚后一切都可以均分. HOHO
應該算

老公婚前首付房子,婚后怎么變成共同財產?

請問老公婚前首付的房子,現在房子正在還貸,婚后怎么變成共同財產(一人一半)。房產證加名后再簽財產約定書嗎?具體要怎么操作呢?財產約定書需不需要去公證處,還是找律師就可以了。
不能一人一半,婚前已經支付的首付占總體房款比例歸男方,剩下的按揭雙方平分份額。

用婚前財產在婚后購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房產是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后的財產,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簡要的列舉如下情況: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么該房子就是當事人婚前的個人財產。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且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3、如果房子是婚后用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的,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婚后的財產且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存款歸一方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存在在婚后所購置的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轉化形式,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

另外,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財產,也屬于婚前財產。同理,上述房產在婚內的增值部分作為個人財產的孳息,也屬于個人所有。

同樣道理,婚前個人房產動遷后取得的動遷安置房源,如果適用房屋調換置換方式,沒有考慮戶籍在冊人員等的其他因素,婚后的動遷安置房源也是作為個人財產的轉化對待,而在離婚時不能以動遷安置房源的取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主張予以分割。

實踐中,對于一方婚后購買的房產,且登記在購買方名下的,如果無法證明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話,法院一般是作為婚后夫妻共有房產處理的。因此,如果購買方舉證所購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話,需要保留相應的證據證明:存款是婚前個人財產,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存款,這個很關鍵。
個人認為不是。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永遠都是婚前財產(除非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將此變為共同財產)
而婚前的財產和房子,都是財產的一種,只是由一種形式(如貨幣)轉化為另一種形式(不動產)。貨幣和不動產都、是財產的一種。所以個人認為還是個人財產。
當然要證明婚后買房子的錢是婚前財產轉化而來,需要提供相應的兩個財產有牽連或者轉化的證明材料。
原則上屬于,除非你能證明資金屬于婚前財產,
縱橫法律網 韓進華律師
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例如用錢給婚后的房子裝修也是屬于婚后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3.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由于該房產是一方婚前購買,那么應該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如果雙方在婚后,對共同財產,有過書面的約定,那么該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個人全款買的房產,婚后沒有共同還貸且登記在個人名下的,無特別約定的話是屬于個人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婆婆買的房子如果是在男方名下屬于男方婚前財產,如果在夫妻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該房產在夫妻雙方名下,即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去公證共同財產是有效的嗎?

  有效。《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于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盡管該房產是婚前一方財產,但經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有效的,視為房主贈與配偶一半房產,否則不會同意公證。
若為全款購買,在沒有另外協議的情況下,就屬于個人財產,法律無爭議。
但對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比較復雜,以目前法律和司法實踐看,婚前部分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但征求意見的司法解釋三,此種情況歸結為個人財產。
所以對于貸款購房的情況,若要確定為共同財產,最好做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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